大赦天下大治天下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3期  [字号:  ]  

作者:■孙明杰 黄静
  “原罪”这个源自西方宗教的名词,其本身固有寓意已被人忽略。在社会改革、转型、探索的重要时期,几乎无人能摆脱与旧体制、旧法律体系、旧框框撞击的必然性。
  从18世纪到19世纪,欧美许多国家在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时,同样出现了社会成员大面积违法违纪的现象,较之现今中国转型期的现状可能有过之无不及。当时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了“大赦天下”的国策,稳定了国家政权和社会经济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政府对改造后的一大批国民党战俘予以“大赦”,其中许多原国民党高级将领、优秀人才、知名人士,不仅获得赦免,还被安排在国家许多重要部门工作,极大促进了新中国的社会稳定,为“大赦”后的“大治”打下坚实、稳定的社会基础,树立了执政党的良好形象。
  当然,纵然“大赦天下”不可回避,也不可毫无原则、粗线条地实施。此举非比寻常,若不深思熟虑、慎重行事,同样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同样可能动摇民心,危害社会和谐。当前老百姓对社会中存在的贪官污吏、官商勾结、强夺暴敛等特权阶层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为避免一场社会性大地震,“大赦天下”成为必然。但必须在深思熟虑、反复论证的前提下慎重实施。
  大赦之后必须大治。仅仅“大赦”是不够的,它只是一次割除毒瘤的手术,术后必须进行全面的补养治理,才能巩固和促进社会发展。“大赦”为“天下大治”创造了新的机遇,为“大治”铺平了道路,为理顺各种社会关系,重整新的社会秩序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国家在“大赦天下”的同时,必须同时“大治天下”。
  无论多完美的法律制度、行政手段都无法真正遏制违法犯罪,严格说来,任何外力和他律都只能被动地约束人类行为,只有从人的品质和道德层面出发,才能减少各种“原罪”,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要“大治天下”,政府必须从加强全民道德思想和爱国主义教育、加快国家各项体制改革步伐及巩固经济体制改革这两方面入手,加快整体体制改革进程。
  在改革导致社会巨变的今天,所谓“原罪”已远不是某个行业、某个领域、某个阶层孤立存在的问题,它已逐渐演变成某一历史时期,全社会共通性的体制问题。“大赦天下”只是一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救治,“大治天下”才是维护长治久安,促进国家稳定、快速发展的根本之举。

编辑  延川(hej@gcmag.cn)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