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之后又发布《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对于这一个“办法”和一个“通知”,不少读者有不少疑问,现总结作答如下。另各地相应会有实施细则,读者可留意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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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2期  [字号:  ]  

  问:个人“年所得”都包括哪些内容?怎样计算?                 
  答:包括以下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2006年为例,则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这3类纳税人的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像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1次纳税申报。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回答E-mail:hengde@126.com)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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