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维权,获赔1万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1期  [字号:  ]  

作者:■丁观有
  有10年来,苟晓炳近20次坐上法庭。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案由涉及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国家赔偿等。而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他因为自己被“错捕错判”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的高达9000万元的巨额国家赔偿。
  在历经4年的审理后,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前终于作出了相应赔偿决定。
  

以行贿拘留,以非法经营逮捕

  1997年6月17日下午,苟晓炳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县检察院有事找他谈谈。苟晓炳如约来到云南省泸西县检察院,一位自称是该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当即向他出示了传唤证明,要他“老实交代向某某工作人员行贿的事”。
  一番审讯过后,苟晓炳从检察官的话语中得到一点信息:之所以拘传他,和他同父亲申办的一家经营农用降解地膜的公司最近发生的事情有密切关系。
  原来,自1993年始,农村农用薄膜的使用得到空前推广。苟晓炳利用业余时间多方考察市场及经营环境。1996年,云岭科技塑料厂(下称云岭厂)成立了。苟晓炳的父亲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他负责市场销售等工作。
  1996年底,泸烟公司同意在次年使用他的可降解农用薄膜。为慎重起见,苟晓炳一方面将云岭厂生产的产品交由亲友试用并不断完善工艺,一方面又依照经济行政法规许可,同当时已有成熟工艺的国内同类厂家签订联营协议,由他们提供成熟产品。
  一切办妥之后,苟晓炳代表云岭厂与泸烟公司就该县1997年农用薄膜达成供货合同。签订合同时,泸烟公司还提出担心农用薄膜的降解时间会不会太长。因此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降解期限60-70天,到时不降解,每吨就要扣除3400元。而且合同约定“由收货方验货下车,可拒收不合格产品”。1997年3月,在交付了近300吨薄膜给泸烟公司验收入库后,泸烟公司要求增加供货并签订相关协议。
  但没多久,由于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泸西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干旱,农民盖在地里的薄膜因为天气的异常提前降解了。苟晓炳立即通知了与他们厂有联营关系的广西厂家,并要求成都的化工研究所派人来查看降解情况,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并与泸烟公司就如何解决该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泸西县检察院却在这个时候拘传了他。
  1997年10月13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在以“涉嫌行贿罪”刑事拘留苟晓炳3个多月后,突然以苟晓炳“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逮捕。而此时,确定“非法经营罪”罪名的新《刑法》刚刚实施了13天。
  

起诉“非法经营”,判决“投机倒把”

  苟晓炳随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按照早已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泸西县检察院不能“越权办案”。
  泸西县检察院没有理会苟晓炳的异议,在对苟晓炳实施逮捕的同时,划扣了云岭厂在泸西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简称农经会)的股金39.4万元,查封了云岭厂的相关设备和产品。
  更令人不解的是,据有关部门事后调查的结果,泸西县检、法机关在划扣39.4万元“赃款”及相应利息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存入专款账户,在苟晓炳被宣判无罪后也未予退还。
  农经会档案中的一份证明材料显示:1997年6月27日,(检察院)在冻结6日后划拨……其中转账支票40万元,现金13099元……泸西县法院1999年2月9日入股39.4万元。股金证号011990111452,2000年8月21日退股39.4万元,同时取出股息16973.50元。
  1998年1月19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被告人苟晓炳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家专营的农膜,构成非法经营罪。
  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无生产及供货能力的前提下与泸烟公司签订合同,又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并将购来的农膜倒卖给泸烟公司,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膜的经营权,且产品质量不合格实属坑农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原定性不准,被告人苟晓炳构成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云岭厂存款39.4万元,全套生产设备及已经卖出的商品,全部上缴国库。
  

6年抗争,无罪判决终被确认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早已不存在“投机倒把罪”,苟晓炳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追诉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苟晓炳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适用刑罚较轻的“非法经营罪”,但按照新《刑法》的规定,苟晓炳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苟晓炳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4月30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云岭科技塑料厂经营的降解农用薄膜使用中部分提前降解,是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所致,而非上诉人苟晓炳的行为所致。法院判决苟晓炳不构成犯罪。
  终审判决生效后,红河州检察院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01年5月2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0号文件规定,降解农膜不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故此案不予抗诉。”
  2002年11月27日,红河州中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苟晓炳被改判无罪一案提起再审。
  据红河州中院之后的司法文书载明:原来,无罪判决被确认后,苟晓炳随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就在红河州中院受理苟晓炳的国家赔偿申请后的几天,泸西检察院和泸西法院就联文要求红河州中院对“苟晓炳终审被判无罪”的案件进行再审。
  2003年11月,红河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上诉人苟晓炳无罪。
  这起由泸西县检察院自侦并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经历一系列审判程序后,最终以无罪划上了句号,苟晓炳也摘去了罪犯的帽子。但由此引发的几起民事官司却让苟晓炳陷入了困境。
  早在1999年,正当苟晓炳为自己的刑事案件上下奔波的时候,原先同云岭厂联营并向云岭厂供货的广西北海生光降解塑料厂以拖欠货款为由将云岭厂和苟晓炳告上了法庭。
  2000年4月,泸烟公司提出被检察机关查封的原本已验收入库的保质期为1年的119吨降解膜为不合格产品,主张退给云岭厂,要求被告退还171万元货款。
  

请求赔偿9000万,法院决定赔1万元

  2002年,苟晓炳以泸西县检察院、法院“错捕错判,无辜羁押188天,造成企业停产,巨额财产受到损失”为由,向红河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90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
  900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在外人看来有些离谱,但苟晓炳认为他在1996年就申请的可降解塑料薄膜专利,若一直生产到现在,经济效益至少也有9000万元。
  2006年5月17日,红河州法院作出决定:对苟晓炳被错误拘押188天,两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苟晓炳13780.04元。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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