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2007年第1期开始,我们在《商务顾问》栏目下开设一个“咨询台”,由专业的律师为读者解惑答疑,有问题、有难处请发E-mail至hengde@126.com并注明“咨询台”,或寄信至本刊编辑部法制栏目。


咨询台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1期  [字号:  ]  

  租赁铺位违建被拆除,个体户能否取回进场费
  广州黄先生问:两年前我与广州某工贸公司签订了铺位租凭的《合约书》,约定有效期为 6 年。根据该公司的招租要求,我在签订合同前支付了 30 万元的租赁进场费,之后,我一直依时交纳租金与综合管理费。不久前,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将包括我租的商铺在内的 50 栋违法建筑物拆除。我遂向该公司要求取回进场费,但该公司却辩称,合同中有规定,如果因为自然或政府等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公司不给任何赔偿,因此不退还进场费。请问,我能否取回进场费?
  律师答:本案中出租方出租的商铺经法院认定属违章建筑,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属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中工贸公司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不退还进场费,你有权取回进场费,但由于你使用了工贸公司出租的商铺而受益,应当支付使用期限的费用给工贸公司。
  我能依据新《公司法》继承股东身份吗
  江苏赵先生问:2005年1月我父亲因病去世,工商登记载明我父亲生前持有某公司43.36%的股权。同年5月,父亲的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明确我父亲遗产中所持的公司股权,由我一人继承。为此我要求该公司将父亲的股权变更至自己的名下。公司认为,在我向公司要求继承股东身份时,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之股东身份。因此,我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请问,我能否依据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继承股东身份?
  律师答:本案涉及的继承行为发生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之前,虽然修订前的公司法对自然人股东资格是否可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未进行规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你可以依据新《公司法》要求继承股东身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该联营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林女士问: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2005年8月与浙江某企业签订一份联营合同,由浙江企业提供服装,我提供场地及负责具体经营(场地租金及人员工资约为每月2.4万元),另外合同特别约定了保底条款,即不问营业情况如何,浙江企业每月必须向我支付2.4万元的保底金额。现因经营不善发生纠纷,该浙江企业主张我们之间的联营合同无效。请问,该联营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答:该合同属于协作型联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由于其中的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其界定为无效条款。因此,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假一罚十”承诺了就要兑现吗
  河南刘先生问:我新开了一家手机店,为了表示诚信经营,向顾客承诺若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一律“假一罚十”。不久前,由于把关不严,致使某顾客在我店购买的一部手机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假货。我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但顾客却一定要我兑现“假一罚十”的承诺,为此相持不下。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商家为促进经营,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承诺,表明在其店内购假则“假一罚十”,其目的在于取信消费者,该承诺是商家自愿加重对自己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数额明确且具有履行的可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承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即与商家建立合同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不禁止卖方通过约定为自己设定更为严格的义务。故本案中如有证据证明所购商品为假货,则你应按照约定——即“假一罚十”进行赔偿。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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