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能执行家庭财产吗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12期  [字号:  ]  

编辑同志:
  我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粮油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税务机关因此扣押了我的部分家庭财产,请问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我的家庭财产?
读者 陈宏


陈宏读者:
  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你的家庭财产,但应保留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因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季康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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