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3大误区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12期  [字号:  ]  

作者:■秦志忠
  很多人为了维权,长年奔波,劳民伤财,但收效甚微。悲愤之余,除了检讨司法制度外,还应扪心自问:自己对法律是否真的认识?采取的方法是否比较对头?
  从技术层面讲,当事人维权,主要存在3大误区。这些误区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
  

误区一:过于热衷上访

  本应依照法律途径,通过打官司解决的问题,偏要无谓上访,纠缠政府解决。要知道,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的权力是很有限的。比如:面对法律事物,政府确实无能为力。原因是:政府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它不能代替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和司法执行权。国有企业拖欠私营企业的账,私营企业讨债无果,只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向国营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政府请求解决,更不能通过上访途径解决。
  涉法案件,政府的行政手段无权干预,充其量只能转向司法部门。许多上访专业户不解此理,对涉法案件一味上访,结果徒劳无功,得不偿失。
  一位姓郑的大老板,因企业名称问题,让他伤透了脑筋。
  原来,他的企业名叫B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是他所在县成立最早的矿山机械生产企业。凡县里的同行都是从他手下分离出来的。有一个姓何的后生,离开他后,注册了一家私营企业,取名A省B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于盖住了郑老板的企业名称,这是郑老板断然不能接受的。
  按理说,郑老板应当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诉,请求工商机关按照企业名称使用在先的原则,撤销何的企业名称登记,或将何的企业告上法庭,请法院判决何的企业停止侵权。
  可惜,郑老板没有这样做。他不惜一切代价,先后上访到县、市、省的有关领导,一心指望领导出面,责令何停止侵权。哪知何的企业已成气候了,年产值达4.5亿元,直逼郑老板,且不承认自己侵权。
  后来在笔者的指点下,郑老板通过法院调解,很快与对方达成协议:何的企业更名为A省B市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此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误区二:过于轻视对方

  笔者曾办过一起棘手案件的应诉工作。说它棘手,并不是因为案情多么复杂,矛盾多么尖锐,而是因为对方聘请的律师名气太大。
  据称,该律师是某名牌法学院行政法学的知名教授、博士导师、全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曾参与《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原告花了150多万元的代理费,才雇到他的。
  在打官司方面,笔者是个无名小卒,社会名气几乎为零。面对这么一个强大的对手,许多人都觉得,应当请个名律师。然而,笔者不这样认为,理由是:对方律师已经全国第一流了,我们再找高明的律师,恐怕也难超过他。既然这样,不如依靠自身力量。名气只是一个人的光环,小河沟里也常常弄翻大船。
  法庭之上,名家果然厉害。笔者刚一提《行政诉讼法》里的规定,他便打断道:“你不要与我谈法律,法律就是我制定的。”
  面对他的骄蛮无理,笔者不慌不忙道:“《行政诉讼法》开头部分说得明白:该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施行,怎么是由你个人制定的呢?法庭之上,不谈法律,谈什么?作为法界名流,你更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不能假借所谓的名望,去肆意地践踏、蹂躏法律。当年的商鞅,在秦国推行法治,后获罪,逃入一家民宅,请求藏身,这家主人吓得要死,对他说:”可不敢这样做。商君之法,隐匿罪犯者,与其同罪。‘商鞅无地藏身,终于被抓处死。您是法学大家,商鞅死于商君之法的道理,比我们懂得多。虽然您可能参加过《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工作,但只要您今天的代理行为不符合该法的规定,相信法官也不会支持您的。这一点,您信不信?“
  此言既出,名家气馁。接下来的庭审中,他除了会讲一些不着边际的法学理论外,再也没有别的作为了,因为他在此之前,并没吃透案情。
  他的表现令原告十分不满。名家的失手,在于过于轻视对方。古人认为骄兵必败,果然如此。
  

误区三:过于感情用事

  一位老太太找到笔者,诉说了一件令人心酸的事:她今年75岁了,上世纪80年代初,用家里的钱办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经营方便,挂靠在区民政局,10年间,盖了11栋楼,挣了些钱。主管部门的领导看红了眼,向她索贿一套房,她没答应。
  没过多久,她被捕了,理由是:侵吞集体资产。审判时,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治罪,将她当庭释放。她以为平安了,回到公司,被告知:公司已经充公了,变成了货真价实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仍是区民政局。
  她不敢反对,但要求分割公司财产,被拒绝;退而求其次,要求抽回自家的11万元本金,同样遭到拒绝。
  她不服,豁出去了,不停申诉,从55岁到75岁,一直持续了20年。迫于压力,区民政局同意返还她11万元的本金,但她不愿意,她主张把公司的资产一分为二,她与主管部门各得一半。但主管部门又不同意,事情因此陷入僵局;她又上访、诉讼,累得筋疲力尽。
  经多方疏导,主管部门同意:她放弃公司,但将公司资产一分为二,她与主管部门各得一半,以她被释放的那一年公司总资产270万元为标准,因为那一年,她对公司失去了实际控制权。她还是不同意,认为应以当前的资产1300万元为标准。二者分歧极大,不可调和。
  她又踏上了漫漫的维权征程,后来自感山穷水尽,她表示愿放弃公司,以她被释放那年的公司资产270万元为标准分割公司财产,她与主管部门各得一半。此时,主管部门却不同意了,说她必须放弃公司,最多可拿回她投资的11万元,否则,一分钱也不会给她,让她随便告。主管部门态度坚决,不容商量。她一生气,住进了医院,不几天,医生下达病危通知,提醒家人,赶快准备后事。
  闻至此,笔者心中一阵酸痛,抛开对她的无限同情,单就技术层面来说,她费尽了后半生的全部精力,落到今天这一地步,除社会原因外,自身因素也该检讨。
  如果让你从玉米地的一端走到另一端,只许进,不许退,摘一个最大的玉米穗,恐怕你很难保证摘到最大的。这就像人生的机会,稍纵即逝,不会再来。这位老太太的维权路程之所以充满艰辛,且毫无收获,关键在于不善把握那稍纵即逝的机会,不懂得见好就收的道理。就好比摘玉米,一心想摘最大的,结果挑花了眼,走到另一端时,竟忘了摘玉米。造成这一不幸结局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点是发人深省的,那就是:她的维权,过于感情用事。这样,使她的标准过高,以致事与愿违。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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