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变相索贿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12期  [字号:  ]  

作者:■许仕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然而,江西省石城县某行业商会不仅利用商会地位优势,无照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且进行不正当竞争,索取商业贿赂,逼迫其他相关经营者就范——
  今年3月中旬,江西石城县10家啤酒经销商联名向县工商局举报,反映该县某行业商会无照经营,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商家利益。
  原来,石城县某行业商会(下称商会)在成立后不久,为筹集活动经费,要求凡是在其会员酒店销售酒类的经销商,都必须按照其酒类销售情况,交纳数千元到1万元不等的进场费。否则,会员酒店不得经销其酒类。在这一情况下,该县的雪津啤酒经销商和南昌啤酒经销商屈从于其“势力”,先后分别于去年3月和4月与其签订了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啤酒销售协议。该协议约定: 2005年商会为两家啤酒经销商各销售啤酒2万箱;两家啤酒经销商按商会各会员酒店的啤酒销量给付各会员酒店每件1-2元的返利(南昌三星每件1元、雪津每件2元),另外,按各会员酒店的总销量向商会另每箱返人民币0.5元;若二级批发商向商会的酒店供酒,会员酒店必须收取其啤酒进场费每场次20-100元。
  2005年12月5日,南昌三星啤酒经销商以赞助费的名义给付商会返利款人民币3000元;2005年12月9日,雪津啤酒经销商以赞助费的名义给付商会返利款5000元人民币。
  在商会与两家啤酒经销商的协议期届满后,商会认为其会员酒店为两家啤酒经销商销售啤酒已各超过了2万箱,便向经销商追要剩余的返利款。而两家啤酒经销商则认为,商会拿不出为两家啤酒经销商销售啤酒的数据证明,拒付剩余的返利款。
  在此招“牟利”不灵的情况下,该商会的非法行为并未到此为止,而是“另辟蹊径”。于今年3月自筹资金经销金威啤酒(主要在其会员酒店销售)。同时,为限制其它品牌的啤酒进入其会员酒店销售,该商会作出规定:其它品牌啤酒若要进入商会会员酒店销售,每件收取5元的进场费;消费者在酒店包宴席自带酒水的也不例外。迫使消费者在其会员酒店用餐时,只能消费商会经销的金威啤酒。此举一出,石城县的10家啤酒经销商愤怒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公平竞争权,他们将该商会举报到县工商局。
  据了解,该商会是在2004年12月经该县民政局登记注册, 由46家单位和58名个人自发成立的,其会员主要是县城部分酒店及其老板和厨师,其理事和会长等管理人员均是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政府部门没有给该商会派遣人员。可以说,这家商会是一家完全的民间自治组织。
  石城县工商局认为:商会属于社会团体,该商会无照经营金威啤酒的行为,违反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之前商会与两家啤酒经销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收取所谓“返利款”的行为,也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规定,属于假借各种费用收受交易对方商业贿赂的行为。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石城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商会作出没收以返利款或赞助费名义收受的人民币8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成立了不少行业协会,从总体上来说,这些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协调、组织、服务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行业协会像该商会那样,不是用正当的手段谋求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是利用协会的团体势力,进行排他性等不正当竞争,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类现象亟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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