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注册资本股东能全部分期认缴吗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11期  [字号:  ]  

编辑同志:
  我和朋友共同投资了一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壮大公司实力,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300万元,其中,每位股东出资150万元,但暂不缴纳,而在2年内分期缴足。最近,我们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以股东不能全部分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为由,不予核准我们的变更登记申请。请问,股东认缴新增资本是否允许全部分期缴纳?
张瑞

张瑞读者: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如何出资的问题,《公司法》第179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公司法》第26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缴纳出资作出了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因此,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首次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也不得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因此,你和朋友在没有向公司履行首次认缴不低于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总额20%(即60万元)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全部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认缴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出资,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当属《公司法》所不允许和禁止之列。
张春红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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