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住改商”违法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10期  [字号:  ]  

作者:■邢佰英 万兴亚
  近日,家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小区3号楼的住户,因经营需要,擅自将房屋窗下墙拆除并搭建台阶。为此,这家住户被该小区管理单位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告上法庭。
  7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14件“住改商”纠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案情基本都是住户擅自装修、改建住宅遭房产公司起诉,14名“住改商”业主均被要求将拆改的房屋窗下墙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处理,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介绍,所谓“住改商”,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部分小型企业为节省经营成本,往往租赁住宅用于经营。这种“住改商”现象在全国渐趋普遍。
  据了解,在18日宣判的这14件案件中,焦点问题是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对房屋窗下墙进行拆改。而实际上,14名被告与房屋出售方签订的协议书中都明确约定了被告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的各种结构。
  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等属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并不属于住宅的自用部位。同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中,住户拆改窗下墙的行为确属损坏住宅共用部位,违反了相应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超出了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界限。针对类似案件的频发,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向北京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规划委发出了司法建议函。
  由于住户利用房屋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并改建房屋的现象增多,而这种行为极易引发物业纠纷,朝阳区人民法院建议,工商局应逐步取消住户利用住宅“开门面”的资格,加大对无照经营活动的取缔力度。规划部门应对未经批准的改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