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锁不住商业秘密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8期  [字号:  ]  

作者:■刘欣

  前不久,浙江省安吉县鄣吴镇一制扇企业业主叶某遇到了大麻烦。原来,绍兴县某企业老板王某未经他同意,擅自向他人出售了叶某自行设计并花重金制版的扇面布。在要求王老板赔偿因侵害其商业秘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收回出售的扇面布时,王老板以口头约定不能代替商业惯例为由,而不满足叶某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前来县个私维权中心请求帮助。
  经了解,叶某去年先后6次去绍兴柯桥,花费近1万元从柯桥某企业王老板处制版,自行设计扇面图9个花形,并印制此扇面布2万米左右,当时口头协议包产1年。
  就在印制的扇面布投产完工准备销售时,叶某发现鄣吴专做布生意的孙某也拥有与自己一模一样的扇面布,并且孙某已将扇面布加价转卖给另一制扇企业主田某。叶某心急如焚,与王某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并收回扇面布。
  安吉县个私维权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当地另一制扇厂的业主田某见叶某自行开发设计扇面的扇子在义乌市场极为畅销,就拿着样品委托当地专门做布生意的孙某帮助其采购相同的扇面布。
  经过安吉县维权中心和辖区联络站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通过反复宣传有关商业秘密知识及法规,最后王老板、孙某各赔偿3000元给叶某,由叶某作价回收了田某的扇面布,挽回了几万元的经济损失,此事得到了圆满解决。

  点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等4个基本特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书面协定。但是以口头约定的保密措施一旦泄密,追究起责任来的调查取证工作相当困难。本案中王老板经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未能遵守口头约定,而导致叶某的商业秘密泄密,这种教训无疑是深刻的。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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