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与商标争议(下)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5年第10期  [字号:  ]  

  距2014年5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已有一年时间,为使广大经营者对商标注册以及商标异议有所了解,本刊特整理法院已审结的、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商标案件若干,以供参考。

  案例4:苏州稻香村vs北京稻香村

  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5485873号“稻香村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糖果、面包、糕点等。商标局经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2009年7月,北京稻香村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北京稻香村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3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北京稻香村于1996年1月5日申请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馅饼、元宵等,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起诉至法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商标,各自拥有消费群体及市场认知的格局,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允许被异议商标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不利于各自企业的正常发展、公平竞争以及保护相关公众的利益,故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保护商标权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商标权人通过诚实经营所创造的、凝结在商标上的市场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表面上合法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意图攫取他人在先创造的市场份额与商业信誉,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享有的在先权益,客观上也容易导致广大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的修订对商标的注册和争议处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案中,由于法律并未对审查时限作出规定,苏州稻香村从提交注册申请到被提出异议历时近3年,商标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现行《商标法》则规定商标局自收到商标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审查,加上等候公告的时间和公告的三个月时间,一件商标申请在顺利的情况下12-15个月即可获得注册。对于商标的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现行《商标法》也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我国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采取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四个环节。这一过程冗长,使得商标权长期难以确定。现行《商标法》对异议程序进行了简化。第3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即异议人不服不再影响商标注册进程。

  案例5:“滴滴打车”被诉商标侵权索赔8000万

  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宣布,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商标侵权,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8000万元。次日,“小桔科技”

  就对外宣布,旗下打车软件品牌“嘀嘀打车”即日起更名为“滴滴打车”。这起商标官司对于“小桔科技”来说只是一个开始。由于在产品研发、市场开发过程中严重忽视商标注册与保护,“小桔科技”推出的“嘀嘀打车”(现已改名为“滴滴出行”)服务在商标使用与保护问题上碰到一了系列的麻烦。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公司经营项目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2012年9月9日,小桔科技推出的“嘀嘀打车”服务上线,经过成功的推广与营销,“嘀嘀打车”服务迅速拥有了数量庞大的用户群体。然而,小桔科技忽略了一个问题:在“嘀嘀打车”服务推出之前,甚至早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有人先申请注册了“嘀嘀”商标。其中,杭州妙影的关联公司宁波妙影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获得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嘀嘀”商标注册,并于2013年7月转让给杭州妙影。此外,广州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月在第35类商业信息、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嘀嘀”与“滴滴”商标,并于2013年11月、2014年7月获准注册。广州睿驰公司认为,小桔科技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科技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2015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小桔科技算是暂时松了一口气。

  杭州妙影诉小桔科技商标侵权案的进展如何,还有待于法院的审理结果。

  「案例点评」笔者经向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在第39类运输乘客、运输信息、运输经纪等服务项目上,小桔科技申请注册“嘀嘀”商标的时间,也要比另一家公司晚将近两年。小桔科技是在“嘀嘀打车”

  服务推出两年半以后的2015年3月,才想起来在第39类运输信息等服务申请注册“嘀嘀”商标。在被杭州妙影起诉侵权前一个多月,才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注册“滴滴”商标。如此淡漠的商标保护意识,如此滞后的商标申请注册措施,对于一家创新性公司、互联网企业来说是很难想象的。我们常说“市场未动,商标先行”,这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许多案例得出的深刻教训。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只有向商标局申请并经核准注册,才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申请在先”

  原则,对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有很多企业不重视商标保护工作,往往在产品打开了销路以后才想起来注册商标的问题。可在这个时候,很可能已经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或者还没等到自己的商标注册下来,假冒的产品已经泛滥成灾了。

  因此,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商标注册与保护工作,在产品还没有推向市场的时候,就要着手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要进行精心设计,并且做好在先商标查询工作,要选择一件符合企业文化与产品定位、富于个性、易读易记、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切不可麻痹大意,让他人捷足先登;也不要误打误撞,一不小心跟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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