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乌木归国家是可以肯定的,但如何收回,对发现者如何奖励和补偿,还需要主管部门细细斟酌


44根乌木引发的争议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5年第8期  [字号:  ]  

作者:刘尔寿

  林育东的发财梦“黄了”。

  2014年底,惠州东江观音阁江段附近渔民发现,在江面撒网打鱼时,渔网经常被江底异物划破,于是怀疑江底有“大件”东西。2015年5月,林育东等人出资,雇人用两个月的时间从江底打捞出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

  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千万年的碳化形成的,其质地坚硬,切面光滑,木纹细腻,多呈褐黑色、黑红色、黄金色、黄褐色,若打磨得法可达到镜面般的效果。此外,乌木不易褪色、不腐朽、不生虫,是制作艺术品、仿古家具的理想材料。

  因树种的不同,乌木的市场价值亦有所不同,金丝楠木最为昂贵,一般来说,可以达到每立方8至15万元,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越高。根据估算,林育东打捞上来的这批木头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这让林育东异常兴奋。

  2 0 1 5 年5 月开始, 林育东频繁约见买家,希望能把这批木头卖掉。6月底,就在他和买家讨价还价时,被村民以盗窃国家财产的罪名举报。随即,警方暂扣了这批乌木。

  警方称,根据《民法通则》,江底的乌木属于无主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但打捞者行为不属违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处理。文保部门则表示,如果这批木头需上交国家,应补贴林育东等人打捞费。此外,林育东还将获得政府奖励,一般是个人奖励5000元,同时颁发荣誉证书。这样的结果和林育东的预想大相径庭。

  捡到的东西算不算国家财产?应不应该交给国家?这样的争议已经不是第一次。

  2012年,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发现一批埋藏在他家附近的乌木,并雇来挖掘机挖掘,后经专家鉴定,这批乌木的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连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的指导下,挖出7件大型乌木。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所有,奖励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2000万元左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元。随后,吴高亮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认定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这个影响颇大的案件被称为“天价乌木案”。

  2013年6月,持续一年多的“天价乌木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吴高亮的诉求最终未获支持。

  在这之后,媒体还陆续曝出捡到狗头金等贵重物品并被要求归还国家的案例。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意外拾获有价值的物品,在法律上分为两种情况,即“拾得遗失物”和“拾得无主物”,区别在于东西是否有法律上认可的“主人”,《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此作了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当归国家所有,但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而《物权法》则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除非某些法律另有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还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现行《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现行《物权法》颁布于2007年,尽管前后相差20年,二者对无主物或者埋藏物的处理原则却基本相同,即“国家先占主义”。但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法学界争议很大,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就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乌木系自然形成,不属于埋藏物。此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中,“先占原则”一再被提及,这也使得类似的争议一直未能停歇。

  值得一提的是,惠城区文保部门对这批乌木的归属的表态:“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这话在网友中引起轩然大波,甚至被解读为“值钱的归公,不值钱的归百姓”,有网友调侃说:“乌木就收走,木头就归还,你这是在歧视木头吗?”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乌木归国家是可以肯定的,但如何收回,对发现者如何奖励和补偿,还需要主管部门细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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