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旺季将至,为使广大读者了解常见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树立维权意识,本刊特整理相关案例四则,以供参考


常见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5年第5期  [字号:  ]  

  案例1:旅行过程中购买到假货

  2014年11月18日,杜某与北京顺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报名参加港澳七日游活动。同月26日下午,杜某等游客被导游带至香港一家珠宝黄金首饰店购物,杜某花费7.68万元购买了一块劳力士金表。旅游结束后,杜某将该表送至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表为假货。杜某拿着鉴定结果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旅行社表示,可以协助杜某办理退货手续,但旅行社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分析:

  一、如果这种指定购物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也不是游客要求的,那么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天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这是依据《旅游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不过,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合同中需注明),或是游客要求的(由旅行社举证),则不适用此条。

  二、在旅行社或导游推荐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旅行社是否应对其推荐行为负责呢?

  这一问题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定论。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表面上看并未从推荐购物场所中获利,法律上也很难定性为担保。然而,这种推荐行为又可视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商店有问题,亦可理解为旅游服务有瑕疵,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是有理由的。目前的案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来判定。

  当然,如果不是在旅行社推荐的场所,而是游客自行购买的商品,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游客应自行向商店索赔。

  案例2:第三方私自降低服务标准

  2014年5月1日,常某、祝某夫妻二人随团赴云南丽江旅游,每人交费3800元。根据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是带独立卫生间的双人标准间。但到丽江后,游客却被酒店工作人员安排住进了没有独立卫生间的四人间,游客表示强烈不满。酒店工作人员解释道,因为该季节当地旅游人数激增,双人间已经住满,无法提供合同中约定的住宿标准。常某、祝某认为,酒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行为属于合同欺诈,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行程结束后,常某、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旅行社提出两点抗辩意见:第一,旅游旺季人数激增,导致游客住宿标准降低系自身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属于不可抗力;第二,此次违约系酒店违约,旅行社自身不存在过错。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旅行社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对此,我国《旅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就本案而言,酒店属于履行辅助人,酒店擅自降低游客的住宿标准,势必会造成游客利益受损。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是旅行社,因此,游客应向旅行社主张权利,旅行社不能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同时,旅游旺季游客人数增加属于事先能够预见的事实,而非不可抗力,旅行社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对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有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因此,本案中游客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人身损害

  贺某报名参加广州云之旅旅行社组织的“七彩阳光7天假日游”活动,双方签订旅游服务合同。2013年10月3日,贺某一行来到江西九江石门涧风景区,导游统一购票游玩滑滑梯,游客在工作人员安排下挨个滑滑梯。贺某在滑出五十米左右时,防护装置突然发生故障,贺某滑出轨道,头部撞击在地上失去知觉。后来的治疗中,贺某花去医疗费总计8万元。

  贺某认为,旅行社在安排自己玩滑滑梯时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违反了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自己健康受损,于是在2014年6月5日将广州云之旅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损失、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旅行社答辩称,贺某受到人身伤害乃是由于景区设施故障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所致,理应由景区承担赔偿责任,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无需对贺某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旅游者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广州云之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为贺某提供旅游服务,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旅游目的地江西九江石门涧风景区属于旅游辅助者。旅游辅助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作为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因旅游辅助者的过错导致游客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规定》)第14条第1款:“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游客此时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旅游经营者作为被告,也可以选择旅游辅助者作为被告主张权利。

  另外,本案中贺某选择旅游经营者即广州云之旅旅行社作为被告,既可以主张违约之诉,也可以主张侵权之诉。不过,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规定》第21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4:权益受损,如何正确维权?

  小梦和小李婚后打算去巴厘岛旅游度蜜月,于是与当地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住宿标准为“准四星”,团费包含了所有旅游费用。到达目的地后,两人被安排居住的宾馆环境一般,设施不全,跟四星级标准相差甚远。小两口找到旅行社负责人,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提供四星级住宿宾馆,没想到旅行社负责人振振有词,说道:“合同中约定的住宿标准并非四星级,而是‘准四星’,自然达不到四星级标准。如需要提升住宿条件,需要另外补交费用。”无奈之下,二人只得将就。回国后,小李越想越气愤,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导致自己利益受损,但又不知道应当如何维权。

  ★案例解析:相信生活中有不少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都碰到过类似的情形,但大多数结果是不了了之。这里要提醒广大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牢记以下几点,以防落入陷阱:第一、参观、游览、娱乐项目要明确时间、主要内容和门票费是否含在团费中,不接受“远观”“远眺”某景点等类似项目;第二、住宿应明确宾馆或酒店名称、标准或星级、价格, 不接受“ 相当于三星” “ 准四星”“待评五星”等模糊不清的表述,防止旅行社或其他辅助者钻空子;第三、旅游价格应尽可能细化,自费项目及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标明且坚持自愿参加原则;第四、违约责任中应明确游客与旅行社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第五、签完合同后,要确保合同加盖旅行社公章,以确认合同真实有效;第六、游客支付旅游费用后,应向旅行社索要发票和参团须知。

  如游客权益真的受到损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随意脱团或做出其它过激行为。游客可选择的维权方式包括: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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