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既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又便于操作


个体工商户迎来减税利好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5年第2期  [字号:  ]  

作者:石海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 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并于2015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计税办法》将给个体工商户带来哪些利好?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请他对新《计税办法》进行了解读。

  《光彩》:新《计税办法》出台有什么意义?

  蔡昌: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由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 年3 月发布,近18 年来,虽然经过数次调整,但只调整了税率,且调整力度有限。新《计税办法》从税基入手,调整力度很大。总体来说,其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税制公平。

  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但新《计税办法》颁布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新《计税办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税制公平,新《计税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法人企业则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标准执行。

  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 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这种做法既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又便于操作。这项规定使个体工商户和法人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实现了全面对接。

  二是对原税收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新《计税办法》取消了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最大限度简化了审批流程,今后,个体工商户在税务部门的审批流程将更加简化、便捷,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三是依法治税。

  新《计税办法》体现了我国依法治税的原则,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和加强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光彩》:新《计税办法》有哪些亮点?

  蔡昌:亮点主要体现在4 个方面。

  一是在纳税税基上实现了规范扣除项目和标准。

  新《计税办法》第三章“扣除项目和标准”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支出,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开办费、捐赠支出,摊位费等支出项目的扣除标准及相关内容,这些标准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吻合。

  其中,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计税办法》颁布前,这些内容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是很笼统地表示“合理范围之内予以扣除”,但究竟什么是“合理范围”?这让个体工商户琢磨不透。现在的规定更细化,更具可执行性。

  二是实现了税法优先原则。

  当会计法和税法有矛盾冲突时,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税金缴纳时可依照税法。

  三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

  新《计税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 万元提高到10 万元,以此鼓励个体工商户进行研发。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购买一台价值10 万元的设备时,不用进行折旧便可以全额抵扣,大大激发了个体工商户的研发积极性。

  四是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改变。

  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为: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 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 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者可以给自己上保险,这符合国家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宗旨,当个体工商户达到规定年龄,可以领取养老金。

  《光彩》:您认为新《计税办法》还有哪些不足?

  蔡昌:新政出台都需要磨合和修正的过程,新《计税办法》也是如此。

  和法人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在资金实力、人员实力以及创新能力方面都居于弱势,很多个体工商户甚至还挣扎在生死线上,目前来看,新《计税办法》所涉及的一些利好政策,均倾向建立在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良好的基础之上。如果经营不善,抵扣金额就会降低,进而影响到工资发放、社保基数等,企业就会陷入资金紧张的状态,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员工资等必要开支,多数企业会选择不支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但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如果不支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在经营上就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

  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善,国家是否有相应的托底和优惠政策?有没有财政扶持?有没有社会救济?这些都关乎个体工商户的生存问题,需要陆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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