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飞速发展,物流、快递服务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为使经营者对物流、快递中存在的风险有所了解,本刊特整理相关案例三则,以供参考。


物流、快递中存在的风险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5年第1期  [字号:  ]  

  贵重物品未保价,只能按邮费五倍赔偿?

  2012 年8 月23 日,原告方某委托被告山东某快递公司快递一台全新笔记本电脑至上海市某大学(电脑价值3990 元),收件人为朱某,邮费30 元。快递单未注明物品明细、重量,也未进行保价。一周后朱某仍未收到快递。查询之下得知,该快递在运送过程中离奇“失踪”。原告方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电脑,但协商未果,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答辩称:一、原告在邮寄物品时,并没有向快递员说明邮寄物品是电脑,也未在快递单上注明物品明细及重量,因此,根本无法证明托寄物就是笔记本电脑;二、快递单背面已经用黑色加粗字体注明,因被告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被告将免除本次运费,同时在运费五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被告已经事先就赔偿事项对原告进行提醒,但原告未选择保价,视为自愿接受。

  因此,只同意按照邮费五倍的标准进行赔偿。

  律师解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货运合同关系,合同基本内容为被告(即承运人)将原告(即托运人)交付的托寄物运输至指定收货人,原告支付运输费用。

  依照常理,托运人交了钱,结果承运人把货弄丢了或弄坏了,当然会有赔偿责任。但是赔多少还需要考虑如下几点:1、法律法规。对于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包括跨国的这几类运输)以及国内的公路运输,都存在一些国际公约、法律法规限定赔偿责任。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复杂。我们在这里仅作提示:铁路、航空、海上运输特别是跨国的运输,往往法律存在赔偿的限制。但是,就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国内一般运输合同,目前法律法规对赔偿额的限制并不明确。

  2、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这涉及到:托运人如何能证明该货物究竟是什么?价值几何?一般需要通过托运单上所填物品、购物发票等来证明。

  3、双方是否对赔偿额度有约定,这种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假设本案中,方某(即托运人)多交了一百元,约定保价3000 元,那么毫无疑问,如果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快递公司应至少赔偿3000 元。这相当于双方对赔偿额度作出了专门约定,则快递公司应按约定赔偿。

  但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单上“赔偿额最多不超过运费五倍” 的类似约定是否有效呢?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问题:(1)从法律上考虑:这是一种格式条款,即快递公司单方面作出、在所有快递单上重复使用的条款,必须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即条款应公平合理、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必须提请对方特别注意。《合同法》第40 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从情理上:限额赔偿可以保障快递业正常的经营,否则将承受不可知的风险;如果法律要求快递业全额赔偿,则快递业为了保障经营,必然要提高运费,因此对消费者未必有利。

  消费者如果有特别贵重的物品,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保价运输或采取其它运输方式等方式获得保障。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目前针对一般的快递业务赔偿纠纷的司法实务是这样处理的:? 有保价约定的,按保价金额赔偿。? 没有保价的一般快递业务,有“限额赔偿” 的条款,而且该条款已经以“加黑加粗” 等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限额赔偿”

  条款有效,快递公司按限额赔偿即可。不过,如果是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限额赔偿保护。? 其它的大件货物运输,不同于一般快递。其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货物价值、双方约定来考虑,即使有“限额赔偿” 条款,仍有可能判令按实际价值来赔偿。此类纠纷的司法尺度尚有争议。

  网店包裹丢失,责任谁负?

  小夏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 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亲亲宝贝”童装店,生意很是红火。2013 年10 月12 日,北京的王女士在小夏的童装店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了几件衣服,并通过支付宝支付费用共计203 元,其中衣服价款193 元,快递费10 元,2013 年10月13 日,小夏将衣服打包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出。不料,几天后,快递公司打来电话说包裹在运输过程中不幸丢失。王女士未收到衣服,便在网上申请了退款。小夏财物两空,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快递公司的过错,为什么责任要由自己来承担?

  案例解析:网店经营者(俗称卖家)面临的风险之一就是运输途中货物丢失、毁损。出现这种情况,根据网店经营规则,首先要维护买家的利益,所以卖家要么退款,要么重新发货。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网络经营模式下,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卖家、买家和快递公司。这三方之间又形成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卖家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中有“合同相对性原理”,即谁跟你签合同,你找谁承担责任;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我违反了跟你签订的合同,我仍然要向你承担违约责任,我自己再去找第三方索赔。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有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专门规定,即《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网络经营模式下,必定是买家先下单,卖家后发货,其中订单中卖家都会留有明确的邮寄地址,该邮寄地址就应当视为约定的交货地点,只有卖家委托快递公司将货物运输至买家指定的邮寄地址且货物由买家签收后,卖家的交货义务才算完成。在此之前,货物无论什么原因丢失、毁损的,都应当由卖家担责。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卖家未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交货地点的,买家只能向卖家主张责任,而不能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当然,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自身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据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物流公司遭遇事故,谁来赔偿?

  孙某是一个从事水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5月17日,孙某与一家外地超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向超市出售鲶鱼2000 斤,由孙某代办托运,于2014 年5 月21 日前办妥托运手续。

  超市验收后3 日内,向孙某支付合同价款共计1.4 万元。同时合同又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需要支付违约金1 万元。

  合同签订后,孙某于当天下午将2000 斤鲶鱼交由某物流公司进行运输,物流公司承诺3 日内必定到货。没想到运输的第二天,物流公司便打来电话通知孙某,因运输途中被其它车辆撞翻,所以该批货物将无法按时送到,且有受损。孙某立即打电话通知超市,超市坚持交货时间不能推迟。2014 年5 月23 日,货物最终抵达超市所在地,但超市仍以超过约定交货时间、货物受损已经有腐烂迹象为由拒绝收货,并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1 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5000 元。孙某认为交货迟延是物流公司的原因,与自己无关,起诉超市索要合同价款1.4 万元,超市亦提起反诉。

  案例分析: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运输合同关系。但本案与上一案例最大的不同是“代办托运” 这几个字。代办托运意味着“孙某作为超市的代理人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种情况下,只要出卖人将商品交给了承运人,就视为已经完成了交付,即日常所说的“已经交了货”,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出的事故与出卖人无关。

  因此,本案在法律上的正确处理是:超市正常向孙某支付货款,同时超市可以向物流公司索赔。物流公司赔偿后,又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肇事方索赔(赔偿比例需要考虑事故的责任构成)。

  案例提示:签合同时应该注意合同条款。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负责将货送到指定的地点。这样的话,买方没有签收货物之前,货物出现任何损失或延误都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反过来讲,卖方选择代办托运条款则意味着,只要卖方将货物运到承运人手中,卖方就算交了货。因此代办托运条款(特别是运输单位是由买方指定的情况下)可以降低卖方的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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