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认为,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迫切需要将民营企业纳入全社会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中


企业反腐 制度先行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4年第11期  [字号:  ]  

作者:王振家

  

  李明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著有《战略管理案例分析》《跨国公司在华竞争战略》等。

 

  据媒体公开报道,今年9 月,华为公司召开企业业务经销商反腐大会时通报,已经查实企业内部涉嫌腐败的员工有116 名,追回资金3.7 亿元。除了华为,最近几年阿里巴巴、美的等知名民企也积极开展企业内部反腐。一项调查显示,民营企业高管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2009 年国企高管与民企高管的犯罪占比是35 :49,2013 年则高达87 :270,民营企业高管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譬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这反映了民企内部腐败的严重性。民企内部腐败的原因和对策都有哪些?我国对企业内部反腐制定了哪些政策法规?针对这些问题,本刊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李明。

  《光彩》:为什么近几年民企内部腐败案频发?其危害都有哪些?

  李明:在各种经营活动中,企业具有供给腐败的强烈动机,且形式多种多样。如为获得竞争优势而行贿、为外逃官员进行利益输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境外贿赂等。与国有企业相比,新兴民营企业多数“本小利微”,除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常出现资金运行不足、融资难等困境,加上有关行业、项目设定的准入门槛较高、资质要求较苛刻,使得一些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企在短期无法提高自身硬实力的条件下,只能通过“花钱买准入”的方式来运作,在腐败犯罪方式上多出现输出型腐败与“拆东墙补西墙”的挪用型腐败。

  总之造成民营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反腐败制度的缺失,现行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没有将民营企业纳入其中,这与人们对民营企业的资产权属认识偏差有关。很多人认为,民营企业是私人所有,企业里的腐败是“家务事”,而且伸黑手的多是企业主的“亲信”,没必要大张旗鼓反腐败。正是这种认识误区助长了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行为,成为部分人有恃无恐的原因。

  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腐败与发生在政府权力中的腐败,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太一样,但归根结底都是因为腐败者掌握了过多的市场资源所致。政府在经济运行中掌握了过多的行政干预权,企业有求于审批官员,从而使政府内部产生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官员腐败。发生在企业内的腐败行为则主要是由于企业掌握了过多的市场资源后,使得其产业链上下游的生产商、供应商都有求于企业,通过向相关人员行贿来得到市场机会。

  以行贿、受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商业腐败,对于经济运行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破坏因素,它打乱了市场资源配置在市场化机制之下的优化组合,使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也抬高了产品价格,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反商业腐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工作来抓。在政府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向市场释放活力的同时,中国必须补上反商业腐败的短板。要让市场建立起公正公平的、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而不是任由商业贿赂扭曲市场秩序。

  《光彩》:企业应如何预防和惩治内部腐败?

  李明:在国内一些民营企业中,监事会往往形同虚设,企业主为了用钱方便,往往在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上留下漏洞。

  要从根本上解决内部贪腐问题,不是一招一式就能见效的,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首先要企业负责人转变思路,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各种制度,让监事会真正发挥作用,健全财务账本,定期核查账目、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树立正确的使命感和价值观能解决员工主观上的问题,而一个开放、透明的商业环境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打击、惩罚机制则可以提高犯罪的成本,最终实现以打促防。

  对很多成长中的民营企业来说,反腐败是新课题,若不及时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和反商业贿赂机制,丑闻一旦大规模爆发,企业很可能毁于一旦。在此问题上,国外企业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西门子公司近年来全力打造的“合规管理体系”。

  2006 年,西门子被控参与一系列贿赂事件,此后,该企业进行了为期5 年、分三阶段的主动性制度建设:一面任命独立调查机构和外部顾问来清查问题,一面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制定诸多合规政策,如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出台涉及100 多项内容的内部监控监管手册,西门子合规官经常采用抽查方式确认规定是否被落实,每项评估都会用表格形式体现。西门子还在内部建起合规帮助台,支持150 种语言,无论员工还是合作伙伴,都可以随时举报,企业管理层的年终奖励也与合规绩效挂钩。西门子还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展总投入达1 亿美元的廉洁联合行动,资助反腐项目。

  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采用“第三方托管”。拿采购来说,原来公司的采购人员只要对老板负责就可以了。但是因为老板本身可能不专业,再加上流程上存在漏洞,就容易发生“吃回扣”

  的现象。但如果有第三方的介入,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方托管公司一定会“尽忠职守”。

  《光彩》:除了企业自身,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参与企业内部反腐?

  李明:民营企业腐败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企业家的腐败”,主要是“花钱买市场”,用“劣币驱逐良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贿;另一种是“企业内部的腐败”,这与国有企业腐败很类似,即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作为企业家的腐败”,通常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毫不犹豫地痛下“杀手”。但是对于“企业内部的腐败”,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能不能起作用值得探讨。

  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企内部腐败是因为缺乏“监管主体”——公职人员腐败有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监管,而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只能依靠企业自身监管。基于这种逻辑,不少人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参与企业内部腐败监管。我对此持保留意见。

  其一,当前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任务很重,没有足够的精力参与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的内部反腐工作;其二,就算忙得过来也不该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是纳税人养活的,应该为公众服务而不是为某些民营企业老板服务。

  这就好比一名警察可以为一个社区、街道服务,但不能只为某一家民营企业服务,民营企业可以花钱请保安负责企业的安全。当然,一旦民企内部腐败被查出,涉及违法违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就要介入,因为惩治违法犯罪是他们的职责。

  民营企业内部出现不廉行为,更多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与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求助,不如求助于管理咨询公司——无论是采购物资材料价格有水分,还是宴请接待消费有泡沫,管理咨询公司都有成熟的方式来应对。只要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全可以杜绝腐败行为,在这方面,管理咨询公司的经验要比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丰富得多。

  《光彩》:我国针对企业内部腐败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李明:其实,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存在差别对待的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我国设定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类似行为则主要设定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量刑差异:受贿罪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期为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为15 年),并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我国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更为周全,对公职人员的要求也更严厉。

  如今,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完善非公领域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将民营企业纳入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中,加强对民企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帮助和指导。发挥纪检、检察及公安等专业部门的作用,查办民企管理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行为,及时分析社会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成因、规律及主要发展趋势,帮助民营企业堵漏建制,进一步加强对贪污贿赂和渎职行为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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