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企业按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即可从工伤保险中获得理赔,企业除了人道主义关怀和私人情感上的帮扶,不需要付出额外补偿


为工伤新规点赞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4年第9期  [字号:  ]  

作者:王振家

  最高人民法院8 月20 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该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解读该规定时表示,“下班顺道买菜遇到意外也算工伤”。

  “下班顺道买菜遇意外”只是工伤可行性判定的案例之一,新规还紧扣“合理”一词,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规范和延展。比如,把早一点、晚一点、下班后再加班、选择错峰回家等诸多情形,都界定为合理时间区域;把顺便的买菜、接孩子、看父母等日常活动都视为合理路线,既不依上下班的“最短”距离,也不按用人单位划定的路径,而是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正当需求和实际需要。

  而此前因为缺少细化的司法解释,在“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工伤,一直很模糊。

  劳资双方对“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一遇到具体案例,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在不同地方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此次新规将工伤的范围明确并扩大,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在网上引起一片叫好声,不少人为其点赞。在劳资纠纷频发的当下,工伤新规向全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劳动者权益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和保障。

  不过,也有人认为,如此宽泛的工伤认定范围会让中小企业压力倍增。其实不然,“下班顺道买菜遇到意外算工伤”只是一种形象化的说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原文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法解释针对的“上下班途中”也须同时具备“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只要企业按《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要求,为每一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即可从工伤保险中获得理赔。企业除了人道主义关怀和私人情感上的帮扶,不需要付出额外补偿。当然,如果企业没有按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险,则可能要支付更多的赔偿,甚至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规定不仅体现了人性关怀,也是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一种督促。新规实行后,企业应该认识到各种法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地为职工投保,加强职工安全保障;监管部门更应该履行好监管职责,迫使企业将员工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的大家庭中来,如此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保障作用;司法部门在裁定工伤纠纷案件上,也应该尽可能地体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而对于企业职工来说,除了要了解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掌握关于预防工伤的知识,避免各种造成工伤的可能,防患于未然。

  此外,尽管此次司法解释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部分规定仍存在较多争议。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不仅将发病时间难以预测的“过劳死”排除在工伤外,“48 小时”的硬性标准还引出了不少荒唐事。2012 年,山东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公司一方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至少维持48 小时,而伤者亲属为了认定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这一有违人伦的案例,凸显了“48小时”规定的不合理。尽管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更多地方都采取人性化措施绕开这一规定而支持认定工伤,但条例不改,就很难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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