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身股”是晋商股份制中一个独特的存在,这种利润分成的激励机制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有效地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热情,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明清时期,员工如何参股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4年第8期  [字号:  ]  

作者:李子禾

 

  明清两代,晋商之所以能称霸天下与其特有的“顶身股”激励机制息息相关。

  “顶身股”全称为“顶身股制度”,是晋商股份制中一个独特的存在,因为顶身股者的投资形式为劳动力而非金钱,所以,有些地方也将顶身股称为“劳力股”。其具体形式是,股东出资本,即银股,是开设企业时股东们投入用以增值的货币资本;经理和员工对资本负责,股东允许经理和高级员工以个人劳动取得股份,俗称“顶生意”。顶身股的出现适应了当时穷苦百姓“虽没身外钱,却有千斤力”的状况,因此在当时的商界引起了不小的波澜,有些人甚至认为,现代企业中的“干股”概念便因此而得。

  以劳力入股

  虽然只是出卖劳力,但要想在一家商号得到顶身股也不容易,要经过近13 年的考核期才有可能。以宁夏晋商老字号“天成西”

  为例,一个小伙计入号之后,得先当3 年学徒,做打杂、跑腿以及伺候掌柜之类的粗活,闲暇时学习打算盘、练毛笔字等。学徒时期,商号只负责伙计基本的饮食起居,不给工钱。小伙计出师后,商号会按月发放薪资,但此时他还没能力“顶生意”,起码要等3 个账期,大概10 年时间东家才会考虑让其顶股。

  具备基本条件后,小伙计正式进入考核期,考核工作主要由掌柜负责,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专业技能以及有无重大过失、有无顾客投诉记录等等。通过考核后,经掌柜向东家推荐,各股东认可,将小伙计的姓名、所顶身股数额载入“万金账”

  后,才算正式开始顶股。

  顶身股有底线和上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山西各大商号顶身股的起点为1 厘,上限为l0 厘即1 股,俗称“一俸”或全份。不过,也有以半厘为一级的,如大盛魁商号的顶身股就是按半厘一级分级的。顶身股的多少和顶股人在商号的身份地位密不可分,凡是能顶1 股的都是商号的高层管理者,比如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

  在同一个商号中能顶1 股的人不只1 人,山西太谷县志成信1873年保留下来的一份合约显示,在同一家商号,持有一俸顶身股的人数高达4 人。

  顶身股从1 厘到10 厘需要跨越10 个等级,表现优秀的伙计每逢账期便可增加一到二厘,至一俸股为止。不管是顶身股还是银股,其最主要的目的都是分红。一般在商号较好的年份,一个账期每股可分得2000—10000 两白银,这在当时可是一笔相当高的收入。

  同时,越来越多的顶股者形成了职业经理人阶层。

  其中,总号中的大掌柜、二掌柜、三掌柜和分号中的老帮(即经理)、副帮(即副经理)都是职业经理人。像日升昌票号的创始人、大掌柜雷履泰,历任大掌柜程清泮、张兴邦、梁怀文,驻外老帮邱泰基;蔚丰厚票号驻外老帮李宏龄;大德通票号大掌柜高钰等,都是晋商中优秀的职业经理人,都经历了从一厘到一俸股的艰苦历程。对于一穷二白的小伙计来说,即使熬不到一俸股,能顶到七八厘,就可能被提拔为三掌柜、二掌柜,可以光宗耀祖了。除了收入大幅提高,他们在商界的地位和声望也会随之升高,所以祁太平一带才有谚语流行说:“坐官的入了阁,不如在茶票庄当了客。”可见当时顶身股诱惑之大。

  有奖便有罚。相对于表现优秀者,那些表现差强人意的伙计不但不增加顶身股,还要降职处分,所以伙计们人人自危,工作上不敢有丝毫懈怠,否则不但赚不到银钱,还有可能上商界“黑名单”,之后再想“跳槽”,在其他商号谋个一官半职就很困难了。

  顶身股和银股是相对的,两者有相同之处,但也有所区别。

  相同之处是两者享受同等的分红权力,但银股所有者对商号或票号的盈亏享有永久利益,可以父死子用、夫亡妻继,同时对商号或票号的盈亏负有无限责任。银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抛出、补进或增添新的股东。顶身股只参加分红,但也无需承担商号或票号的亏赔责任。顶身股虽不能像银股那样享有永久利益,但也有去世后享有分红权利的顶身股,叫做“故身股”。具体规定是:号伙故股,一厘至三厘者以3 年清结,四、五厘者以4 年清结,六、七厘者以5 年清结。八、九厘者以6 年清结,一俸者以7 年清结。

  身股亦一俸,当领袖者( 即总经理) 以8 年清结。对商号经营立有特大功绩者,还可再增一二个账期的分红,相当于现代的“特殊贡献股”。

  “ 损己利他”带来的利润

  因为顶身股者不负亏损责任,所以“顶身股”属于利润分成的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机制使多数员工有了顶股的机会,将员工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有效地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热情,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一般情况下,商号顶身股者所占比例和商号的发展年限有关。

  商号发展早期,顶身股占比较小,持股人的数量远少于银股持有者,但在后期所占比例大多会超过一半,尤其是到了清末时期。

  清光绪中叶以前,顶身股占不到银股的一半,而到了清末,各商号的顶身股普遍超过银股。比如,大德通商号1889 年时,银股20股,顶身股9.7股,顶身股为银股的48.5%,但到了清末1908年,大德通的银股为20股,顶身股23.95股,顶身股为银股的l19%之多。

  银、身股比重的变化是银股数额不变、顶身股数额不断增加而形成的,而银、身股数额增加的结果使得员工分得的利润—年比一年多。大德通1888 年结账时显示,东家(持银股者)共分得1.7万两白银,顶身股者共分得7700 两白银。到了1908 年,东家共分得红利34 万两白银,顶身股者共分得红利40 多万两白银,比东家多分得6万多两。具体到每个顶身股者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以大掌柜高钰为例:1888 年,他还只是顶三厘身股的伙计,只分得255 两白银。到了1908 年时,他已成为大掌柜,顶一俸股,分得1.7 万两白银。

  1.7 万两白银在当时是什么概念?

  按当时的消费水准,一个五口之家一年的生活费只需3 两白银;一个七品县令的年薪只有区区45 两白银。高钰四年所得,需要一个县令377年才能挣到;清朝“ 一品大员”的年薪也只有180 两白银,高钰所得,竟相当于94 个“一品大员”的年薪;而当时买一亩地只需一两半银子。高钰若去买地,那他立即就会成为拥有万亩土地的大地主。

  据史料记载,大德通商号4 年共赢利743545.25 两,去除酒席银665.25 两,用于分红的为742880 两,按银、身股43.95 股分红,每股分红17000 两( 顶身股不及4 年者所得少一点),银股20 股分红34 万两,身股23.95 股分红402880 两。资料显示,该商号的大半利润都被顶身股者分走了,而银股持有者只分得少许。

  大概有些人不能理解这种“损己利他”的股权制度,但如果我们了解了大德通商号从成立之初到1908 年的利润增长就明白其中道理了。如乔家在大德通投资的资本最多时不过才192500两,1888 年—1908 年共分红6 次( 每股850 两,3040 两,4024 两,6850 两,17000 两),乔家17.5 股共分得利润610995 两。仅一个字号的6 次分红就相当于投入资本的3.17 倍,如果这种增值速度还不值得商号采用看似“损己利他”的顶身股,估计晋商也不会有称霸商界的机会了。

  责权不清存隐患

  上文提到,随着顶身股制度的普及,各大商号的顶身股者数量远远超过了银股者,这种情况在为商号带来大笔利润的同时也凸显了两大隐患。一是产权的不明晰容易造成东家和掌柜之间的矛盾;二是顶身股的增多造成权利主体间的权责不对等,出现产权残缺。

  掌柜和伙计们因为没有拿出真金白银,且不对商号损失承担责任,因此缺乏主人翁精神,在资本安全的考虑上过于随意,有时甚至为追逐利润而增加分红额,看到贷款利息较高,就热衷于过多放款,东窗事发之时便溜之大吉,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是资本的所有者,债主索债也找不到自己头上,自会由东家承担所有损失,这是产权不清下的畸形激励造成的恶果,也是顶身股制与生俱来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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