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不适用新公司法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6期  [字号:  ]  

  首个果冻强制性国家标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曾经噎死一些儿童、直径小于3.5厘米的果冻将不允许再生产。但已进入市场的“小果冻”还能卖到今年9月30日,从10月1日起全面退市。


[速递]

再审案件不适用新公司法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近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新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院在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社区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日前下发各地和各部门,明确鼓励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等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5种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

  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近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5种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该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上述第1、2、3、5种情形之一的,还要责令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

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肉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决定2006年在全国开展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这次整治的重点为: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2、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坚决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加强对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3、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创造条件鼓励那些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采用冷链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变相限制这类肉品在本辖区内流通、销售,逐步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4、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现有的针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情况(如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和检验检疫费等)进行统计,对现行收费项目中企业反映强烈的,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出重点说明。

禁止出版销售“黄金书”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颁布的《关于禁止出版发行“黄金书”等包装奢华、定价昂贵图书的通知》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近年来经常见于市场的“黄金书”“白银书”等,从2006年5月1日起,禁止出版、销售这类产品,同时也禁止报纸刊物等媒体为其刊登广告。 所谓“黄金书”“白银书”等,是选用黄金、白银等贵重材质为载体印制,有的还加上金银珠宝或名贵天然木材进行豪华包装和装帧而面市的一种出版物产品。据了解,目前在市场销售的这类产品约有几十种,内容大多为领袖诗词、手迹以及最负盛名的古代典籍等。


[解读]

外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无须工商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下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另外,《执行意见》既有依法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内容,也有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类型、设立方式、治理结构、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白酒要贴QS标志

  从5月开始,通过认证的白酒类产品的包装上将陆续出现QS标志,11月1日后,没有加贴QS标志的白酒产品将不能上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出的通知显示,白酒QS认证(即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5月已开始正式实施,今后对无证的白酒生产企业不予办理许可证,并对661家即将到期的白酒企业组织换证工作,逾期不换者取消生产许可证资格。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这意味着以后的白酒产品将必须有QS标志。

  解读:截至去年底,全国白酒获证企业共计8472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白酒生产许可证基本停止发放,8400余家生产企业再经严格审查后,最终获证企业将有6000余家,意味着2400多家白酒企业将被淘汰。专家表示,实施白酒QS认证标志,将有利于提高白酒市场门槛,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而嗅觉灵敏的厂商已经先行一步。如广东首批获QS认证的九江酒厂,已于4月17日起在同行中率先使用QS质量安全标志。

全出口企业可做内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了内销行为,应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若企业故意隐瞒、虚报,一经发现,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款将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或免征的进口税款。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谷克鉴教授认为,此办法实际上是给全出口型外资企业打开了国内市场的大门,使企业内销行为从地下转到地上,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内销行为的发展。他介绍说,长期以来,国内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以出口为导向的外资企业内销行为,国家对此一向是严加管理甚至禁止。最近因人民币升值和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出口贸易难度加大,加上这些企业享受着我国税收优惠,与国内进口企业相比有着“天然”的竞争优势,所以许多企业都想方设法将产品内销,从而给国内市场造成严重的不平等竞争。但因为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世贸组织向来反对诸如限制、禁止自由贸易的管理行为,因此,今后我国对此类问题的管理只能是放松,而不可能再勒紧。
  谷教授建议,决定继续做内销的全出口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尽快正式、深入地研究和开发国内市场。虽然补税增加了成本,但企业应看到我国鲜明的市场消费层次给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产品带来的商机,如成长期的产品,因量少、价高,适合在经济发达城市起步,成熟期的产品适合在二线城市发展,进入衰退期的产品因为价格低廉,更适合进入广大的农村市场,从而使企业盈利时间加长。

投资农村市场有补贴

  近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从外贸发展基金中拨专项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流通网络、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项目进行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的方式分贴息和直补两种。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补助,对农家店建设项目予以直接补助。

  解读:据了解,目前,中央政府已投资2亿元,地方政府已经投入了60多亿元进行补贴。去年,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出台了资金支持政策,明确对试点企业配送中心贷款予以贴息扶持,中西部地区贴息率不超过3%,东部地区贴息率不超过2%;对在乡村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予以直接补助,每个乡级店补助2000元,每个村级店补助3000元,中西部地区每个农家店分别增加800元。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今年还将提高补贴标准。
  黄海认为,农村市场的投资机会很多,由于该市场的特殊性,城市中的大型流通企业大多不会进入,农家店的业态与城市中的超市、卖场完全不一样,这恰恰给中小型流通企业更多投资的机会。目前,在农村市场发展迅速的农家店,大多数是以县为单位的、本地的中小企业,它们在初期以小规模为主,经营方式较为灵活。

编辑 付惠君(fuh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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