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也对促进创业、搞活经济产生积极意义


新《公司法》3 月1 日施行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4年第2期  [字号:  ]  

作者:代秀强

  2013 年12 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从今年3 月1日开始实施。舆论普遍认为,这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也对促进创业、搞活经济产生积极意义。新修订的《公司法》有3 个突出亮点值得关注。

  认缴登记激发创业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这种变革的目的是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向大会作修改说明时表示:“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同时,新修改的《公司法》明确保留了对一些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比如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依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些类别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宋大涵进一步解释说,劳务派遣企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这些企业也需要按照现行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宽进严管并行不悖

  本次修法的第二个亮点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新《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 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对此,宋大涵指出在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同时,将建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和监管信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和经营场所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在修改法律的同时,应尽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严密的信用监察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在“宽进”条件下的“严管”。

  放活主体改革监管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是企业注册验资制度的重大创新。新《公司法》进一步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同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预计新《公司法》实施后将会形成新旧两类公司并存的状况。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认为,现有公司若要享受修改后公司法的利益,一方面必须修改公司章程,以获得《公司法》修改后的利益,绝不能在修改公司章程之前就抽回注册资本,否则可能涉嫌犯罪; 另一方面,投资者若要收回注册资本,必须依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办理法定的减资程序,同时,还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或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