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街头商贩的管理问题上,最常见的是不同法律规则以及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规则之争要大于“管贩”之争


英国如何管理街头商贩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3年第11期  [字号:  ]  

作者:林入 张雪

 

  街头贸易VS流动行商

  2009 年12 月21 日,家住英国布里斯托市的流动商贩韦恩。琼斯在巴斯市的联合街上卖雨伞。虽然琼斯持有“流动商贩许可证”,但他还是被地方政府执法人员( 类似中国的“城管”)给“盯上”了。

  执法人员“盯上”琼斯的理由很奇怪:发现他把自己的车停在附近,并且不时地返回汽车取货。这能有什么问题?原来,按照英国现行的《流动商贩法1871》以及《 流动商贩法1881》,“流动商贩”不仅必须“流动”(即不能在固定地点经商),而且应该是“徒步”来完成这种“流动”,不得使用“马匹或其他牵引重物的动物”来运货或旅行。

  执法人员从琼斯的行为中判断,他把雨伞从布里斯托运到巴斯的方式是“开车”,而不是“徒步”,因此认为他违反了法律。但琼斯却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因为在前面提到的两个法律制定的时代,汽车尚未被广泛使用,因此法律也并未明文规定流动商贩不得开车来经商。

  该事件中的执法人员和小贩似乎都有些“较真儿”。但双方“较真儿”的焦点竟然并不是执法人员的态度或手段,而是对现行法规有关“流动商贩”的法律界定存在着不同理解。

  既然双方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分歧,那双方只好到法庭上理论了。2010年3月,当地政府将琼斯告上了法庭。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流动商贩使用汽车来运货和旅行是否构成违法,在法庭上也引发了激烈讨论。

  最终法官裁定,汽车是马匹以及其他牵引动物的现代对等物,琼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关于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定。琼斯因此被判支付共计400英镑的罚款及法律诉讼费。

  琼斯对判罚不服,于2012 年5 月4 日上诉到高等法院,但最终仍然被判违法。当然这次不再是因为“开车”,而是据录像记录,琼斯在同一个地点停留了55 分钟,已属于在固定地点经商,这就应被算作是“街头贸易”,不再属于“流动行商”。

  激烈的规则之争

  事实上,在英国街头商贩的管理问题上,最常见的是不同法律规则以及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

  也就是说,规则之争要大于“管贩”之争。

  在英国现行的法规下,“街头贸易者”和“流动商贩”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

  首先,根据法律界定,“街头贸易者”和“流动商贩”的主要区别首先体现在“流动性”上。

  前者是在街边固定地点或固定摊位经商,而后者则必须“流动”,不得在固定位置长时间停留。

  第二,对两者制约的法律也不同。针对“街头贸易”的法规在英格兰、威尔士地区是《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1982》的附则4,在苏格兰地区是《公民政府法1982》;而针对“流动经商”的法规却是前面提到的《流动商贩法1871》以及《流动商贩法1881》。

  此外,负责对“街头贸易者”和“流动商贩”

  发放执照或许可的机构也大相径庭。“街头贸易执照” 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审核发放,“流动商贩许可证” 则由警方审核颁发。同时,在《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1982》和《 公民政府法1982》中明确规定,已获得了警方颁发的“流动商贩许可证”且按照“流动商贩”规定经商的小贩不必再申请地方政府的“街头贸易执照”,也不必受该法的制约。

  当然两种执照(许可证)适用的范围也不同。

  由地方政府颁发的“街头贸易执照”只在该地方政府的辖区内有效;而由警方颁发的“流动商贩许可证”则在整个大不列颠地区(包括除北爱尔兰以外的所有英国地区)有效,这些流动商贩可以在整个大不列颠地区自由“流动经商”。

  但这在实际操作中,却使得中央与地方、警方与当地政府执法人员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与摩擦。由于“流动商贩许可证”的颁发由警方控制而不是地方政府,这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地方政府无法有效地控制“流动商贩”数量的情况。这样一来,地方政府通过限制街头商贩的总数量来保护当地商家利益的愿望自然就落了空。

  地方政府想到的解决方案是推出各地方自己的法规。因为全英格兰和威尔士范围内的《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1982》和全苏格兰范围内的《公民政府法1982》属于“选择采用”的性质,即各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在辖区内采用该法,也可以选择不采用该法。选择不采用的,可以自己推出地方法。

  针对大量“流动商贩”不归自己管的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决定推出自己的地方法,纷纷在自己推出的法规中修改关于“流动商贩”的规定。

  其中一些地方法甚至完全禁止“流动商贩”在街道上行商,只允许他们进行“上门”贸易。

  但这些地方法实际上与全国性的《流动商贩法1871》以及《流动商贩法1881》中的条款是有冲突的。很多依据这两个法律获得了正规“流动商贩许可证”的流动商贩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因为获得这个许可证,本来意味着他们在各个地区都可以自由旅行和经商,但地方法的规定却限制了他们的这种“自由”。

  除了以上提到的法规,各商贩还受到不同行业专项法规的制约。例如,如果要在交通要道上做生意,就必须遵守《公路法1980》的规定;如果售卖的是食品,则还需要接受环境和卫生检查,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以“ 上门”方式经商的流动商贩,则必须同时遵守《消费者住所或工作地点所签合约取消规则2008》的规定,即所有价值超过35 镑的商品或服务,该商贩必须向顾客提供一份写明了“合约取消权利”的书面文件副本,并允许消费者在7天之内退货。

  由于法规纷繁复杂,加上彼此之间的界定有时候还存在着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导致很多执法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概念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更不用说普通民众。

  无证经营麻烦多

  大卫每周工作6 天,周一到周六早上他在地铁站口画出来的白色界线内搭起自己的摊位,每天晚上又会把摊位收拾干净,24 年来从一个小伙子成为三个孩子的父亲、一个略微发福的中年人。大卫的水果摊是伦敦最赚钱的水果摊之一,他每天的进货量在1500 磅左右,除了零售外,他还会为附近的公司、果汁店等进货,有时候盈利能高达500镑一天。

  24 年前刚开张时大卫也曾是个“无证小贩”,当时在伦敦这样的水果摊并不多见,他也不知道“经营执照”是怎么回事,只是每天固定在同一个地方摆起摊位。最初的四年相安无事。后来,分管地铁站摊位的交通局找上了门,告诉他需要申请经营许可。大卫起初并不在意,在几次口头警告后,他终于收到了第一张传票,到法院后被罚了款,大约10 镑左右。这些罚款和他的收入相比,不值一提,起初他并没有在意。

  后来每隔一段时间他就会收到法院的传票,这样的传票越来越频繁,罚款的额度也越来越高,到最后发展到每天必去法院交罚款。“每天都去真的很耽误时间,我通常早上9 点半以后都困得不行,需要休息。”大卫终于扛不住了,去相关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交上了40 镑一星期的摊位租金,传票的事终于消停了。

  自从那次和法院打过交道以后,大卫只是每年到了固定的时间续约经营执照,摊位的租金在这20 年里从40 镑一周逐渐涨到了150 镑一周,其余时间似乎不太有人关心这块白色油漆画下的自留地,除了那一场与英国著名超市Waitrose 的“战争”。

  我的地盘我做主

  在大卫经营了水果摊17 年后,2003 年,英国著名高档超市Waitrose 也看上了地铁站这块宝地,在大卫水果摊的对面,建起了一栋大楼,正式进驻。大超市的到来似乎没有影响到大卫水果摊的生意,附近的居民还是习惯在下班回家路上停下来买些新鲜水果。

  但没想到大卫这小小的水果摊,竟成了大超市的“眼中钉”。在超市开业不久后,大卫被告知,超市把自己告上了地方政府。超市认为大卫的水果摊是无证经营,要求地方政府取缔。

  大卫的水果摊因为倚靠在地铁站墙边,所以已向伦敦交通局申请了相关执照。而拥有了交通局的这个营业执照,就可获免申请地方政府的“街头贸易执照”。

  大卫对此非常不满,于是写了封长长的投诉信寄给地方政府。没想到他的投诉信真的起到了作用,他赢得了自由民主党议员和支持工人阶级、时任保守党议员的鲍里斯。约翰逊和当地民众的支持。鲍里斯。约翰逊特地来到大卫的水果摊前和当地的民众一起为他庆祝胜利。

  2006 年,英国交通局出台新规表示,在地铁站边的摊位归属交通局管理,根据交通局安排可以随时取缔,只给一个月时间通知。这个新规的出台对大卫很不利,但没想到的是,新规居然引起了民众的集体抗议。在2006 年的当地报纸上刊登了这样一封读者来信,题目是“让我们的水果摊继续存在”:我们想表达我们的关注,对这里的水果和花卉小店表示我们的支持,以解决摊贩面对的困境。多年来这些摊位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我们喜欢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买水果和鲜花。

  这些在地铁站的摊位还对制止提款机犯罪和反社会行为有很大的帮助。交通局给摊位1 个月的撤退时间是不合理的,交通局局长利文斯通,你应该感到羞愧。

  在Waitrose、交通局和大卫的水果摊的战争中,大卫最终赢得了胜利。

  在伦敦另一个地铁站对面的乔伊的水果摊,占据着人行道,属于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乔伊已经经营这个水果摊30 年,虽然在地方政府注册了营业执照,可是很少有“城管”来光临他的摊位例行检查。

  在乔伊水果摊正对面挨着地铁站有一个咖啡厅,随着乔伊水果摊的规模越来越大,咖啡厅已经完全被水果摊遮住,从马路对面很难注意到这个小咖啡厅,影响了它的生意。即使是两家店只有一步之隔,两家店主也没有正面交锋。咖啡店的老板默默地给地方政府写了一封投诉信,投诉乔伊的水果摊位越来越大,已经超出了当初的规定范围,需要地方政府来出面解决纠纷。这是乔伊第一次与管理者面对面,他们过来查看了一下情况,量了量摊位的大小,然后告诉乔伊他的摊位确实已经超出了当初的规定范围,希望他能把位置安排得合理一些,照顾对面的业主。乔伊照做了,这场纠纷就这样解决了。两家店仍然互相不待见,但始终没有撕破脸,相比于唇枪舌战,英国人似乎更愿意进行暗战。

  鲜有“管贩”直接冲突

  其实英国并没有城管这一专门职业,与国内“城管”相应的工作,都分摊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而这些相关规定也因管理者的不同而略有不同。

  比如管理商贩是根据英国街道贸易以及游动商贩的系列法律来制定,各地政府自行规定哪条街可以随意卖东西而无需申请执照,哪条街严禁卖东西,哪条街需要申请执照,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处以罚款。

  走街串巷的游动小贩则归警察管,小贩需要向警察申请一份“小贩执照”。持证的小贩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贩卖,但不可以静态叫卖,必须流动性叫卖。一旦停在一个地方超过40 分钟,则需按街上固定摊位对待,需要向当地市议会申请执照。

  在英格兰,违反法律的街道摆摊者一旦被发现会被起诉,最高可被罚1000 镑。有些地方政府授予执法者没收违法商贩所售卖的物品的权力,被没收的物品可作为开庭时的证据。

  其余相应的城管工作比如城市清洁和违章建筑也归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而违章停车则有专门的交通管理员管理,他们每天在管辖区内巡逻抄车牌,收到罚单后车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罚款,否则罚款会翻倍,但是很多情况下只要你有理有据,经过申诉后罚款也可以免除。

  在伦敦街头,很少能见到真正意义上的“城管”,也很少见到小贩与执法部门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没有战争,在商贩与“城管”之间、商贩之间、商贩与民众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不同的是,相对于直接的唇枪舌战甚至动武,他们更愿意通过写下来的方式,把意见和矛盾一一陈述。他们给对方说话的机会也愿意听对方说话,你可以说他们有点“虚伪”,但也许在将矛盾一一铺陈开来之后,化解之道也呈现眼前。(本文原载于《华文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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