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采取的“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可以让申请人在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拥有复合产业的企业集团以及有跨界业务的中小企业都能在这一条上受益


新《商标法》亮点解读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3年第11期  [字号:  ]  

作者:彭琪欢

  8 月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商标法做了哪些改动?与广大中小企业主有哪些关系呢?带着这些问题,《光彩》杂志专访了参与此次修改工作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

  新法便利商户

  《光彩》:此次修订是自《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有什么意义?

  吴群:《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3 年,第二次修改是在2001 年。第二次修改是在中国准备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所作的,这次修改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的有些规定不能适应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够便利,恶意注册,恶意异议,确权审级过多导致注册周期过长,对商标侵权处罚力度不够等。

  《光彩》:对以上问题,新《商标法》做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吴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体现在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三方面。

  在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方面,涉及以下几点:第一是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国内外申请人申请这类新型商标打开了法律之门。所谓声音商标就是能够区别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声音,如美国米高梅公司电影片首的狮子吼声音,能让人联想到该公司制作的电影,再如打开笔记本电脑会出现一小段音乐,这段音乐会使人联想到英特尔。

  第二是修改后的《商标法》开放了电子申请的方式。电子申请不仅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了便利,也能提高商标审查与注册的工作效率。相信以后通过电子方式申请的人会越来越多。

  第三是新增了“一标多类”的申请。

  修改前的《商标法》实行的是“一标一类”

  制,即同一个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需要按商品分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例如,同一个申请人想在计算机、空调器、服装三个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A,那么,他必须在商品分类第九类、第十一类和第二十五类等三个类别上分别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三份申请。这不仅增加了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经济成本,也会增加办理手续的时间成本。

  修改后的《商标法》采取的是“一标多类”制。申请人遇到上述情况时,不必分别在多个类别分别提交申请,而是可以在一份申请中就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这样的规定将大大方便申请人。

  第四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就商标审查制度而言,修改前的《商标法》缺少商标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程序,申请人对商标申请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说明和修改的渠道。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注册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修正。

  这无疑在申请人和商标注册机关之间建立了沟通的渠道。

  第五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审查和审理工作时限。随着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注册申请量不断增长,而商标注册机关审查人员明显不足,形成了申请量大、人手少的矛盾,一度造成几年前出现过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多达三十个月的情况,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次修正案明确了商标注册、异议、复审、驳回等各程序的审理期限,能够让社会公众有一个明确的时限预期。

  《光彩》:以前出现过有人向商标局提出多个商标异议申请,使商标注册申请人陷入了等待异议审理的事件,针对这类情况有没有出台具体的对策?

  吴群:这就是“恶意异议”现象。

  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异议。曾经有过异议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以阻挠被异议人的商标及早获得注册,使商标权利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异议人在提出异议后,通过电话方式要求被异议人向其支付较高数额的金钱,作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所谓“回报”。还有的异议申请人是以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申请的,而这些在先权利并不是异议申请人所拥有的。

  修改后的《商标法》改变了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限定了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缺乏显著性等的,任何人可以提异议。这样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异议。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光彩》:有的企业在广告中称自己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在新法的规定下,这种提法是否欠妥当?

  吴群:是的,这是不允许的。“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不允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且,修改后的《商标法》还明确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这样规定是使“驰名商标”

  制度的设置回归立法本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目的是解决具体的商标争议案件。在这里,“驰名商标”

  是作为审理具体商标案件时需要认定的事实来认定的,依据商标驰名的认定事实,相关部门裁决、处理案件。因此,“驰名商标”认定只是一个对商标驰名的事实认定,并且也只是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认定,仅此而已,别无其他,更不是评优、评奖。可现在情况是,有的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一个宣传手段,成了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这不仅违背了“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应该说,商标驰名与否,到底还是要由公众的认知度说了算。因此,企业还是应当在市场上多下工夫,具体来说,就是在品牌的培育和保护上多下工夫,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技术创新上多下工夫,在营销的正当性上和市场营销网络的建设上多下工夫。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除了在驰名商标事宜上做了规定外,修改后的《商标法》在规范商标代理、禁止抢注等方面也做了规定。

  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切实维护权利人利益

  《光彩》:有一个“白家”方便面的维权案例,从2007 年上诉“白象”方便面开始,历经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直到2012 年才得到判决,最后得到50 万元赔偿。这种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所得低的情况,在新法有没有改变?

  吴群:有的,修改后的《商标法》提高了侵权赔偿数额,这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新的规定。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 到3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以上三种情况难以确定的,则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300 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赔偿数额是50 万元以下。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侵权人的作用。

  此外,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有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的具体材料,但往往因为相关材料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他们不愿意主动提供,造成权利人“举证难”,从而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

  对此,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光彩》:新《商标法》还有哪些保护条款?

  吴群:修改后的《商标法》还新增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市场的经营者,虽然自己并不售卖商品,但市场内的商户出售侵权商品的,作为市场经营者,故意为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也构成侵权。

  另外,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从整体上来看,本次《商标法》的修改适应了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针对性较强:便利了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市场竞争更为公平,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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