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3年第10期  [字号:  ]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特点,因为基于双方自愿,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有利于维持双方的商事关系。本刊特整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案例三则,供广大经营者参考。

  案例1仲裁条款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案例:2008 年5 月13 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上海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甲公司一批货物由上海运至南京。运输合同同时约定:“发生争议,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签署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5 月20 日,甲公司的货物从上海运输,于5 月23 日下午抵达南京。在做卸车准备工作时,运输车辆的液压千斤顶发生故障,导致运输车辆倾斜,造成该批部分货物质量受损。

  根据甲公司与丙公司( 保险公司) 签订的保险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进行了赔付,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2008 年6 月19 日,丙公司依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间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丙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甲公司进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了书面的仲裁申请。上海分会秘书处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发出仲裁通知,并安排了开庭时间。那么,本案是否可以进入仲裁程序?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解析:本案在进入实体程序前,被申请人乙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争议发生前及争议发生后均未达成任何仲裁协议,因此上海分会仅凭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就受理本案,是无法律依据的;第二,申请人向被保险人(即甲公司)理赔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只能是实体上的权利。被申请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运输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第三,被申请人提出,其与被保险人所签的仲裁条款为:“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签署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该条款只约定了由仲裁机关仲裁,未具体约定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案件能否进入仲裁程序,首先要看是否满足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与诉讼不同,仲裁程序不因单方意愿而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4 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见,仲裁是建立在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没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无法启动仲裁协议。

  其次要看是否满足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定要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需符合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第一,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一般而言,民商事经济案件绝大部分可以适用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除外。第二,双方自愿。第三,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针对本案而言,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本案中,涉案货物损坏后,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签署了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包括依据运输合同产生的实体权利,以及依据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被申请人应受自己所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第二,尽管本案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对具体的仲裁机构予以明确约定,但不能据此就认为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由于本案被申请人承接运输的货物系采用水陆联运的方式,因此本案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海事争议的范围。

  由于本案属于海事争议,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国内唯一受理海事争议的专业仲裁机构,可以推断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本意是将其海事合同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仲裁机构仲裁,特别是提交专业受理海事案件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因此,申请人有权根据本案的仲裁条款向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上海分会也有权受理本案。

  案例2 仲裁应该公开审理吗?

  案例:A公司与B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A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B公司反诉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按照双方的约定,本案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最后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结了此案。此后,B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B公司以其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那么一裁终局意味着B公司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吗?

  B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会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一裁终局是仲裁与诉讼的一大区别,一经仲裁,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提起诉讼,对于仲裁结果也不存在向仲裁庭上诉的问题,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双方均可)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仅被申请执行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显然,B 公司主张不予执行的理由并不包括在内。此外,依据《仲裁法》第40 条规定,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只有一方当事人主张公开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所以,不公开进行仲裁的程序是合法的。B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

  本案体现了仲裁保密性强的特点,除《仲裁法》第40 条的规定外,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一次交易争议对未来获取其他商业机会的影响不大。

  案例3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一样吗?

  案例:刘女士于2012 年3 月应聘到某摄影店工作,月薪1500 元。刘女士要求与摄影店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

  而后,摄影店未支付刘女士第一个月的工资又扣除刘女士押金等费用。2012年6 月,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多次催要,摄影店仍欠刘女士工资及押金2500 元。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可以与摄影店协商提起仲裁吗?

  案例解析:本案中,摄影店与刘女士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刘女士在摄影店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上述法条与案例1、2分析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是专门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的一种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在本质上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在管辖方面,民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因此,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关键要看争议的性质。

  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或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人事档案的争议;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下列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该通过其它的程序解决: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集体户口的争议(劳动者将其户口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后,可能会因户口的转出转入发生的纠纷);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如果单位不为员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不能采用劳动仲裁程序要求缴纳,也不属于劳动监察受理的范围);打工学生或返聘、离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

  综上,本案中刘女士在与摄影店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协商不成或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应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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