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的经验,高速发展中的中国无疑正处在或正在步入“过劳死”频发期,应对“过劳死”蔓延已经刻不容缓


日本如何应对“过劳死”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3年第9期  [字号:  ]  

作者:蔡成平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称“数据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致我国每年‘过劳死’人数达60万,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舆论为之热议,痛感中国职场决不能走“拿钱换命”的老路,也不能走“拿命换钱”的邪路,但显然中国已在这两条路上走得太远。

  2006年的《中国人才发展报告》就曾指出,中国约七成白领处在“过劳死”边缘。相关案例不胜枚举,如2010 年某网站37 岁编辑因脑溢血去世,传与工作劳累过度有关;2012 年4 月某国际咨询公司的25 岁员工因过度劳累引发急性脑膜炎猝死;今年5 月,奥美中国24 岁员工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死亡, 而生前曾连续加班一个月……

  根据日本的经验,高速发展期的中国无疑正处在或正在步入“过劳死”频发期,应对“过劳死”蔓延已经刻不容缓。

  何为“过劳死”

  一提到“过劳死”,立刻便会让人想到日本。长期以来,“过劳死”成为日本一道别样的风景,诉说着一个国家“强大经济”与“不幸国民”的矛盾困境。甚至当我们翻看牛津英语词典时会发现,“过劳死”的英译“karoshi”本身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日语音译。

  作为一个概念,“过劳死”也是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 年代初期的日本,它并非临床医学术语,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患恶化,进而引发脑血管或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但作为现象,“过劳死”由来已久。

  早在“过劳死”概念出现之前,日本在上世纪60 年代就已经出现了“急性死”、“突然死”等说法,如今看来这些都是“过劳死”的可能表现形式。而“过劳死”这一概念真正被关注则始于1988年,契机是日本“精神压力疾患劳灾研究会”

  在当年设立“过劳死110热线”。据日本“过劳死律师团全国联络会议”代表干事冈村亲宜回忆,“热线一开始在日本全国仅开设了7 处,且完全是短期尝试性的,但没想到一开通电话就被打爆,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于是很快便在全国普及开来。”媒体广为报道,迅速引起日本国内外的极大关注。

  加班与“过劳死”

  当时的日本“过劳死”有多严重呢?

  拿“过劳死110 热线”来说,1988 年至2007 年平均每年接到的电话咨询达数百件,最初两年 (1988 年-1990年) 均超过了1000 件。此外,日本厚生省1991年对壮年期逝者进行的调查显示,30岁至64 岁的壮年逝者中每8 人就有1 人是在发病后一周内突然死亡, 50岁至60岁工作旺盛期的男性尤为严重。

  “过劳死”为何如此严重?日本律师、人权活动家川人博在《过劳自杀与企业的责任》一文中写道,“日本经济在上世纪70 年代遭遇石油危机,大量工人遭解雇。在企业追求效率与利益的驱动下,为养家糊口,他们不得不在过于苛刻的劳动条件下工作,长时间过于集中地加班。很多企业的过重负荷压在了员工身上,使得员工长期形成慢性疲劳。”

  在加班问题上,根据日本劳工问题专家盛岗的研究,2006 年欧盟国家工人的平均年度工作时间为1600 小时,日本工人则为2288 小时,即日本工人的年度工作时间约为欧盟国家工人的1.5 倍。在日本工人的年度工作时间中,有408 小时为加班,产业工人的平均月度加班时间更是超过了40 小时。而在欧盟国家中,最低的西班牙的法定加班时间上限为年度80 小时,最高的德国的法定加班时间上限为250小时。

  加班当然不是日本独有的现象,但正如日本学者三岛所言,“日本存在一种恒定的加班现象”,即加班时间长短会受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即使经济负增长,加班也不会消失,如1998 年日本GDP负增长2%,全国的加班时间也并没有明显变化。三岛的研究表明,日本工人似乎并没有强烈反对长时间加班的意愿,绝大多数工人在谈到为什么要加班时,会说“有太多必须要维持的工作”或“这是我的工作,我希望尽最大努力做好”。

  政府与民间的应对

  尽管如此,日本社会显然存在一种共识,即“过劳死”是不能容忍的社会阴暗面。为此,日本政府和民间为应对“过劳死”可谓费尽心思。

  从1990年后期起,日本的劳动政策、劳动法规等开始强化对“过劳死”的防范,制定了与《劳动基准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如2001 年12 月出台《关于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脏疾病( 负伤引起除外) 认定标准》,2002年2月颁行《为防止因过度劳动导致妨害健康的综合对策》,这两部规定以职业疾病、劳动时间为着眼点,规定了定期健康检查、带薪休假、加班最长时间限制等多项内容。

  其中前一项规章被厚生省解释为是“过劳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长时间疲劳的负荷过重、工作时间外“过重劳动”和“劳动状态”三项内容。比如,发病前 1 个月若工作时间外加班超过100 小时,或发病前2-6 个月,工作时间外加班月均超过80小时,即可被判定为“过重劳动”。若能认定超工作量导致心血管疾病发生几率增加,就可按照劳动灾害补偿提供救济补偿。

  在民间层面,日本在结社自由保障之下,除了前文提到的“精神压力疾患劳灾研究会”( 学者为主)、“过劳死律师团全国联络会议”( 律师为主) 等组织外,日本还存在许多“过劳死遗族会”( 过劳死亲属为主) 等,这些来自民间各阶层的合力在推动解决“过劳死”方面功不可没。

  但事实上,日本离解决“过劳死”也还有很远的路。今年5 月21 日联合国还向日本政府发出“劝告”,要求其在防止长时间劳动导致过劳死、过劳自杀等问题上加强立法,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强化应对。“过劳死律师团全国联络会议”负责人须田洋平律师解释称:“这实际上是联合国敦促日本政府必须尽快出台‘防止过劳死基本法’。”

  但中国显然没有对此有太多重视,不光在法律上存在很多盲点,就连基本的“过劳死”调查或统计都没有。实际上,媒体报道的所谓“每年60万”并不足信,这一说法早在2006 年就已出现,当年报道用的数字还是“据估算”,此后数年花样百出地用了所谓“有统计称”、“有数据显示”等诸多含混的表述。

  英国科学家贝弗里奇曾言“疲劳过度的人是在追逐死亡”,但不确定性极大的中国社会显然是在让“追逐死亡”

  加速。政府在应对“过劳死”问题上没有任何具体的举措,而民间也没有有影响力的组织来宣传预防“过劳死”。长期放任自流,中国“过劳死”的蔓延恐将不可避免,每个人都是旁观者,也都是可能的当事者。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