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给域名投资者带来利好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4期  [字号:  ]  

作者:■若木
  赠台大熊猫“团团”、“圆圆”的名字在今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刚确定下来,与之有关的16个中英文网络域名就被一上海市民抢注,同时抛出了16个相关域名总共333万元出售的天价。据悉,现在已有多家企业与之联系。
  抢注域名在我国并不少见,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去年11月11日,奥运吉祥物“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被抢注。部分域名在淘宝网、易趣网上一度被拍到5万元。
  近年来,我国的私人域名已从2002年的12万个增加到2005年底的109万个。抢注域名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有抢注珠峰新高的,有抢注奥运冠军名字的。 “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几十种国内著名品牌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抢注域名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中文域名抢注愈演愈烈,有的闹上公堂,有的私下和解。
  其实,只要不是恶意抢注知名品牌和商标名称,抢注域名的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而且从投资角度看,不失为一种精明之举。那么这些抢注域名的行为中,怎么算是恶意,恶意到什么程度才算侵权呢?
  新修订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3月17日起施行,其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最重要的是,“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在新办法中不再作为判断是否恶意的标准。
  此外,对于域名持有人的权益,以往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由此导致域名持有人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受到侵害的事情也屡屡发生。基于此,新修订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还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新修订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强调了“先注先得”的国际通行的域名注册制度,这对域名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而对于部分缺乏域名资产保护意识的企业来说,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域名资产保护已经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

编辑 何健(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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