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防广告违法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3年第2期  [字号:  ]  

作者:何力

  发布广告是一种传播商品信息、塑造商家和产品形象的好办法,然而,由于诚信意识缺失或是法律意识淡漠,经营者因发布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而被查处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使广大经营者对违法广告有初步的认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本刊特整理典型案例五则以供参考。

  案例1 辅导班名、章不符

  刘小玲2011 年4 月初在第八期《大学辅导》杂志上看到迅捷法律硕士考前辅导班的招生广告,遂向指定账号汇款1000 元,报名上暑假专业课辅导班。4月底收到回执后,刘小玲发现上面加盖的是戴尔学院的印章,而并非迅捷法硕的印章,这与《大学辅导》杂志上刊登的内容不一致。刘小玲给迅捷法硕打电话质询提出退款要求,遭到拒绝。经了解后,她发现迅捷中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不具有招生办学资格,属于非法办学。刘小玲遂将迅捷法硕、戴尔学院、《大学辅导》杂志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报名费1000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迅捷法硕辅导项目的宣传及招生广告的合法性问题。

  该项目在全国发行的杂志上宣传招生授课,根据教育行业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教育行政许可,并取得一定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迅捷中心所办的迅捷法硕项目没有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违反行业相关法规,其提供的广告内容使公众认为其具备办学资质,系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大学辅导》杂志作为广告经营发布者,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使上述广告得以发布,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 精英学校七“最”被诉

  某服装学校创办于1983 年,是泉州第一所以培养服装产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的中等职业学校,2004 年2 月26 日被福建省政府评为首批“民办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又是泉州市唯一的服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多年来,学校诚信办学,生源连年爆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某精英学校在2005 年5 月间为招收生源,在其招生彩页简章中宣称:“位置最优越、专业最权威、设备最先进、专业最热门、就业最有保障、校园最安全、承诺最诚信”。在其招生推荐就业合同书以及在其招生简章海报中的招生计划与课程设置大肆剽窃模仿某服装学院,造成某服装学院商业信誉的损失及招生生源的减少,为此某服装学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精英学校在招生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虚假广告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是否导致某服装学院的招生生源减少。某精英学校在其招生彩页简章及其他广告中,使用了诸如“位置最优越、专业最权威、设备最先进、专业最热门、就业最有保障、校园最安全、承诺最诚信”等绝对化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某精英学校在其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存在夸大及虚假的内容,其在招生推荐就业合同书以及招生简章海报中招生计划和课程设置方面大量剽窃某服务学院,造成了该服装学院的招生生源减少。因此某精英学校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某精英学校应立即停止发布含虚假内容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印刷品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3 没理由不买的风湿药

  某报发布的“根治风湿”药品广告称:“多数中老年人都会遇到风湿疼痛的困扰、典型的有:肩周炎、颈椎病、骨质增生等。我厂开发生产的根治风湿药剂、配方独特,具有活血化瘀、祛风除湿、扶正法邪的功效。患者用药一个疗程即可控制病情发展,三个疗程便可治愈,安全、无毒副作用,已由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本产品曾多次在各项评比中获得金奖,受到广大患者好评,有一位八十五岁瘫痪老人使用后重新站起,更有八十四岁的膝关节患者治疗后能骑自行车,为了您的健康,请早日使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广告内容有多处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另外,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本案中 ”三个疗程便可治愈,安全、无毒副作用,已由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广告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产品曾多次在各项评比中获得金奖,受到广大患者好评,有一位八十五岁瘫痪老人使用后重新站起,更有八十四岁的膝关节患者治疗后能骑自行车“,该广告语虚构事实、夸大药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案例4 美容院夸大其辞说疗效

  某杂志“美容专版”上刊登了一则中医美容广告,广告称:“本院使用绿色美容产品,纯天然产品,无副作用。

  可滋养、修复、祛斑、疗效短,效果好“、”本院采用最新技术开双眼皮,此方法不开刀、不埋线;根据您的脸型设计,成型自然永久、无痛、无疤痕、恢复快,非常安全。该技术曾获国家专利“、”本院开设新中医美容培训班,专业发证,月月开班,欢迎报名“。

  案例分析:本案广告属医疗广告。该广告中 “本院采用最新技术开双眼皮,此方法不开刀、不埋线;根据您的脸型设计,成型自然永久、无痛、无疤痕、恢复快,非常安全”的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另一方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医疗广告的内容作了限制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

  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本院使用绿色美容产品,纯天然产品,无副作用。可滋养、修复、祛斑、疗效短,效果好“等广告语违反了该法条中关于医疗广告的项目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或者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案例5 识别违法食品广告用语

  某保健茶广告称“本品采用最先进工艺研发,大肚子人群喝15 天左右肚子开始变小,快则30天脂肪肝就能消失,体重可下降10 多斤,不节食不运动不吃药,不但轻松减肥,而且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疾病都能不药而愈,中风偏瘫站起来;喝一个月可化开浑身血栓,疏通血管,效果是目前抢救血栓塞时所注射尿激酶的19 倍。”为使广告生动形象,某医院一位医生与消费者用问答的方式对该茶的功能和疗效进行了说明。

  案例分析:此广告用语生动诱人,但属违法广告无疑。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保健食品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该广告在上述方面均不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和内容,也值得注意。其中包括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等内容。该《规定》同时要求保健品广告中应有“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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