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商家可以收取折旧费吗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3期  [字号:  ]  

编辑同志:
  去年春,消费者张某在我经营的手机专卖店里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我只好给他调换同一品牌和型号的手机,但他却不愿意,而要求退货。我提出要收取一定的折旧费,张某却认为我是在故意刁难他。请问: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家可以收取折旧费吗?
读者 吉康

吉康读者: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家是否可以收取折旧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在本案中,消费者张某所购买的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符合换货的条件。那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商家应给予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如果商家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调换,张某可以要求退货,商家不能收取折旧费。如今,你已提出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可张某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在此情况下,应予以退货,但可以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和待修的时间。
吴世灿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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