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9期  [字号:  ]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常见的使用童工、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等都属于非法用工。

  案例1

  瞿某因家庭生活困难,14 岁辍学回家,为了能早日挣钱帮补家用,伪造身份证明,到某服装公司上班。工作期间瞿某私自进入该厂网络丝车间,因机器故障,瞿某的右手大拇指被机器截落。经住院治疗,瞿某右拇指再植成活,但伸张活动有障碍。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瞿某被查出身份有假,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瞿某提起诉讼,要求服装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服装公司存在使用童工的问题,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 号)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针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注意:童工在工作中出现伤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非法使用童工,单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即使单位不知道招用的是童工,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

  童工无法主张劳动法的有关权利,但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单位不支付工资的,童工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无需通过仲裁前置程序。

  单位避免使用童工的最好做法就是加强用工前的审查。审查年龄时应注意查看身份证原件,并与其它相关证件相比照。用人单位不能扣留应聘者身份证,但应将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且要求应聘者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身份信息真假。

  案例2

  某贸易公司系知名跨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由于战略发展需要,通过亚太总部调用了曾在同行业另一家子公司效力的外籍员工——安德鲁先生担任总经理。但在安德鲁就职后,由于种种原因,该贸易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现由于安德鲁的工作能力问题,亚太区管理层指示中国方面与安德鲁解除雇佣关系。安德鲁遂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但遭到公司拒绝。

  案例分析: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后方可聘用。

  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以及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都将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也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工伤的各项赔偿费用。

  本案中双方的用工关系违法,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用工关系且无需向安德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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