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赠房产缘何失去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3期  [字号:  ]  

作者:■本刊记者 李海侠
  张某和几个朋友合伙经营一家中型超市。几年下来,超市的生意逐渐走上正规,几个合伙人也各自分得了不菲的红利。张某就用这些红利在市区的黄金地段购置了一间商铺,每月坐收租金,也算是另辟财源。
  张某是先立业后成家,但造化弄人,结婚后才短短1年时间,张某即和妻子王某出现感情裂痕。
  2005年10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一个条款约定“甲方(男方)在市区某黄金地段购置的一间商铺,婚前房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现考虑到离婚后乙方(女方)无经济来源,因此甲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产赠予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样,王某离婚后就可以靠这间商铺的租金生活。
  可是令王某想不到的是,没过多久,张某说自己不愿把房产送给她了,并于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产的条款。
  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将事先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交由原告签名,由于当时正值婚姻登记机关临近下班,仓促之中,原告未详细查看协议内容,即签上了名字。领取离婚证回家后,才发现在协议中有原告赠与被告房产的内容。目前,原告因所经营的超市遭遇火灾,经济状况恶化,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如果履行赠与约定,必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
  原告认为,原告因重大误解与被告签订的赠与条款无效,且赠与财产的产权至今尚未转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关于赠与被告房产的条款。
  被告王某坚决不答应将房产退还给张某,她认为自己在和张某离婚时,协议书上已写明男方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且现在房产也已归她,岂能随便撤销?
  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当时没有赠与房产这一条款,被告将不同意离婚。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被告离婚后无经济来源,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也符合常理。况且离婚协议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属于政府行为的公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尽快协助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男方赠与女方商铺一间的条款。
  为什么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间的赠与条款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又不具备第二款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
  这也是通常所说的任意撤销权。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里指的是在赠与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若出现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形时,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将婚前所有的房产赠与王某,但在离婚后王某并没有马上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因此,当张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时,作为赠与财产的商铺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于张某,张某的诉求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的规定。
  同时,王某因所经营的超市遭遇火灾,经济状况恶化,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如果履行赠与约定,必将严重影响其生活,而此时赠与王某的房产的所有权还没转移,实际上相当于尚未真正履行赠与的义务,即此时尚处在赠与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的时间阶段,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
  尽管王某提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认为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属于政府行为的公证,因此张某不具有撤销权。
  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对自愿离婚的男女当事人,在查明确实是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公证职能,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产的条款不能被认为是经过公证的合同,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赠与的义务,也就无须再协助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王某须向张某返还商铺。
  本案中,由于赠与财产——房产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性,导致了王某的得而复失,如果是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因为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不得随意撤销。
  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就一定不能撤销赠与了吗?也不尽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还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以上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撤销权。
  因此,在进行赠与这项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有救济自己的途径和方法,对法律有心的人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编辑 何健(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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