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8期  [字号:  ]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其特点是雇佣和使用分离。

  案例1

  张和(化名)与山东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 年8 月作为该公司职员被派往某大型快餐连锁店工作。2012年5月,张和在工作场所受伤,他要求快餐店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补偿。快餐店拒绝了张和的请求,张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张和应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快餐店一并作为被申请人(如果到了法院阶段,则一并作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只告用工单位,仲裁委或法院一般也会将劳务派遣单位追加进来。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则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承担责任。例如加班费、年休假等应由用工单位负责(除非系因劳务派遣单位扣发了劳动报酬或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工伤认定等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案例2

  某建筑公司与当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建筑劳务合作合同》,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费,但双方并未约定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由谁缴纳。工人李某在该建筑公司打工近10 年,2012年6 月公司让其待岗后一直未安排工作,未给付任何补偿,也未缴纳三险。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建筑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为其补缴三险。建筑公司以李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公司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后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发现,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合作合同》所附《施工企业职工名单》中李某的名字系事后补加。故法院认定,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补缴社会保险,李某可凭生效判决向社保机关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虽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一方提供了劳动,另一方支付了工资,李某与建筑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虽然建筑公司临时将李某的名字加入了派遣人员名单,但无法改变李某并非劳务派遣员工的事实。建筑公司作为与李某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公司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建筑公司也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3

  女农民工赵红(化名)是吉林某单位保洁员。2009 年企业改制,单位与赵红签了3 年劳动合同。2012 年春节前合同到期。节后返回单位上班的赵红被告知,单位新成立了派遣公司,该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原单位的保洁工劳动关系被集体转移到派遣公司,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赵红还在原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但她的工资、福利经派遣公司重新确定后明显减少。

  案例分析:本案中,单位存在违法劳务派遣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本案中单位的做法是违法无效的。赵红有权要求确认与原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原单位应当完全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等。法律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其它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过实务中,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及如何操作有争议。即使工作岗位一致,员工的资历、能力也不会完全一致,由此导致待遇不同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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