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不实被开除 公司不付赔偿金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6期  [字号:  ]  

  案例:2010 年6 月,卢某向南昌一家公司求职时,伪造了简历和学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部门经理一职。2011 年10 月,卢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开除。事后,卢某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卢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不给自己办理失业登记,严重影响了自己今后的求职。仲裁机构裁定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卢某,该公司不服此裁定向法院起诉。南昌市某人民法院认为卢某伪造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该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依据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卢某同意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也愿意为卢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补办失业登记。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负有更多的审查义务,当用人单位已穷尽合理的方式了解到劳动者的学历及工作经历与其真实情况不符时,用人单位是有权以受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用穷尽合理的方式对劳动者的学历及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查,当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相当长一段时间时,或者发现劳动者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但未及时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此时应推定为双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意愿表示真实有效。

  本案中,卢某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辜负了单位对其的信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年之内没有对卢某的简历不真实情况提出异议,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最终,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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