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对赌协议被判无效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6期  [字号:  ]  

  案例:2007 年,苏州某投资公司A与甘肃某公司B签订合约:A以现金2000 万元人民币对B进行增资,同时,约定了对赌和回购条款:B公司2008 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并于某约定时间之前上市。否则,A有权要求B予以补偿。按照双方约定补偿金额公式计算,A要求B公司补偿1998万元。

  一审中,法院判定该对赌条款无效,并且驳回A的所有请求,并要求A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二审时,法院认为:A支付2000 万元的目的并非仅享有B 公司3.85%的股权,而是期望B公司经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后,获取增值的股权价值才是其缔结协议书并出资的核心目的,故判定A的2000 万元中,已计入B公司注册资本的115 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决,B应归还这1885 万元及期间利息。

  律师解读:投资与借贷有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口头协商的多,签署文件的少;事实行为的多,履行工商登记程序的少。在具体个案中两者的区别异常复杂,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而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通常来讲,投资款,只要资金投入到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出资人或投资人均不能取回,只能通过收取利润或参与分红的方式获得回收或回报,而借款则必须返还。判定“投资”是何性质,双方的意思表示最为关键。

  本案中,从对赌协议的目的来看,A 拥有资金优势,更看重的是后期补偿,当B 不能达到某些条件,则款项是需要按照约定的公式进行返还的;而B 拥有公司管理权和控制权,缺少流动资金,B 寄希望于让度部分股权或管理权等权利形式利用他人资金实现快速成长。从以上来看,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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