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张增值税发票打赢官司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6期  [字号:  ]  

  案例:南京姜某与北京一汽车配件销售中心长期进行汽车零配件的交易。

  依照行业惯例,都是北京公司电话订货,南京公司开好发票送货上门,货到后付款。基于信任,双方从未订立过书面合同。然而2008年1月,姜某派人将一笔4 万多元的货送到北京公司后,对方竟然耍赖,拒不支付货款。姜某手头只有一张开给对方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底联,并无其他证据。

  在代理律师协助下,姜某找出了以往两家公司交易的凭证,包括转账记录、发票存根、附随货单等。同时,姜某发现该北京公司已在国税部门办理了抵扣手续,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他们已经收到了货物。姜某可以证实自己已发货,但北京公司却无法通过一张发票证实自己已经付款,后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北京公司被判支付给姜某货款4 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1万元的利息。

  律师解读: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而普通发票一般是付款一方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

  相对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除有付款义务的一般功能之外,更主要的功能是票随货走,抵扣税款用,因此不能直接作为付款一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付款义务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自己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单纯以增值税发票为由主张已经付款,欠缺法律依据。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应保留收货单,并尽可能地要求买受人在收货单上注明对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无异议,以证明自己一方的义务已经按约履行,没有违约。同时,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在发票背面(或合同等其他书面凭据)盖章或签字注明“截至开票日货款多少元尚未支付”等语句,以证实买受人尚未支付货款的金额。另外,出卖人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交易往来要签订书面合同,保留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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