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更换案宣判 消费者换车获支持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5期  [字号:  ]  

  案例:2012 年2 月,江苏某法院审理一起汽车更换纠纷。原告任某2009年11 月在某4S 店买了一辆某款新车,出现多次启动无故熄火故障,后4S 店为任某两次更换了变速箱总成。第二次更换后,同样故障出现,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新车两年换了3个变速箱,随后任某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于2011 年11 月向某市法院起诉,要求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而被告辩称,“只能修不能退”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他们已经提供了基本的售后服务。汽车现在还没列入“三包”产品范围,原告要求整车更换无法律依据,同时双方无书面购车合同,无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故他们公司只修不换。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 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商为原告任某更换2011 款同品牌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支付差价和各项税费。

  律师解答: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整车更换是否属于“三包”范畴,提供“三包”是商品销售者应承担的义务。汽车尚未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经营者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1995 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规定》)更是专门对三包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汽车作为商品是不争的事实,它的质量更是直接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但鉴定汽车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成本较高,消费者就汽车“整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困难较大。法院在4S店多次进行问题部件更换的情况下判决整车更换主要是考虑到要求被告承担修理( 更换部件) 的违约责任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的购车目的。《规定》并未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可通过合同就产品质量与销售者进行约定,以使自己维权有据。除起诉外消费者可以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执行三包,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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