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岂能“张冠李戴”?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4期  [字号:  ]  

  案例:把别人的宣传材料“改头换面”,自己“摇身一变”成了业内翘楚,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去年10 月,远在广东佛山的广顺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广顺公司)将上海通来萨普螺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通来萨普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虚假宣传。

  原来,通来萨普公司将一篇介绍广顺公司的报道刊登在自家的网站上,除了把“广顺”替换成“通来萨普”外,其它内容一字未改。

  广顺公司主要生产微型摇摆式无油空气压缩机,这是氢燃料电池的核心部件。

  2009年底,这家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合作,开发出氢燃料电池。2010年4月,广顺公司在上海世博园区的世界规模最大的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中,展出了3辆运用该电池的燃料电池汽车。随后某知名媒体报道广顺公司,称它“是目前上汽在国内唯一的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电池无油空气压缩机的企业”。4月12日,通来萨普公司将相关报道的“主角”改成自己后,在网上予以刊发。

  广顺公司认为,通来萨普公司这种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上汽是全国知名的企业,作为上汽制作氢燃料电池的唯一合作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荣誉,通来萨普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自己的荣誉权与名誉权,导致了自身在行业内的负面评价。因此,请求判令通来萨普公司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15万元。

  庭审中,通来萨普公司承认确实在网上刊登过涉案文章,但接到通知后已经立即删除;文章从刊登后至广顺公司作公证之日起的点击率总共才33 次,不可能给对方造成很大的影响;广顺公司也未证明“是目前上汽在国内唯一的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电池无油空气压缩机的企业”等内容,因此请求驳回广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通来萨普构成虚假宣传,被告因此被判在网站首页连续30 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解读:本案中广顺公司与通来萨普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通来萨普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报道广顺公司企业及产品的文章中的原告名称替换为被告名称,宣传自身不具有的技术能力、不存在的合作事项等信息,并在网上刊发,引起相关公众对其技术能力、业务信息等的误解,侵害了广顺公司的相关利益,造成虚假宣传,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广顺公司未证明其经济损失或通来萨普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润,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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