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被“飞人”乔丹起诉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4期  [字号:  ]  

  案例:美国前篮球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一案近日已被中国法院正式受理。

  “飞人”此前指控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蓄意且毫无顾忌”使用其姓名,并且误导中国消费者。他提起诉讼后发表声明说:“当我了解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回应此事说,乔丹体育尊重迈克尔。乔丹在篮球领域所取得的运动成就及贡献,但公司依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些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中国公民依据身份证享有姓名权,而身份证属于公安户籍部门管理。中国企业名称属于工商部门核准管理,且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商标属于中国商标局管理,经商标局注册登记即享有专用权。自然人的姓名权、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权三者互相冲突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在先原则、不能混淆原则、善意原则处理纠纷。

  一般来说,哪种权利在先保护哪种权利,同时兼顾不能给普通消费者造成认知的混淆,如是市场主体善意使用,法律也不禁止。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权,取决于哪种权利在先、取决于该公司在使用公司名称及商标权时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公司将乔丹登记为企业名称和注册为商标,是否属于善意,这有赖于原告和被告举证质证,最终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行使裁量权,作出判决。当然不排除在诉讼中双方和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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