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不能用极端方式解决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3期  [字号:  ]  

  案例:2 月18 日上午,广东东莞虎门南栅社区某企业一正式男工从厂区3 楼跳下不治身亡,死者范先生在工模部做技工,每个月工资近4000元,至今已经工作8个年头。

  范先生的妻子孙小莲认为,导致丈夫跳楼自杀的根本原因就是厂方拒绝支付当初承诺给范先生的9年合同到期后的补偿金。

  孙小莲说,丈夫一直想靠得到的赔偿金和自身的技术回家开模具厂,为了这件事,他一直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合作伙伴,想以入股方式开厂。没想到最后合同到期不仅失去了工作,连当初承诺的赔偿金也被拒绝,丈夫最后无法面对失去生活转折点的唯一“救命稻草”而选择结束生命。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部分用人单位最多只签订8、9 年的劳动合同,以规避工作10 年必须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条款。但作为用工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法律规定需要有一定的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关系正常终止时,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用工方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工方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按47 条规定的2 倍赔偿。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员工引起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来解决,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中之所以会出现跳楼这样的极端行为,企业及工人都可能陷入了对《劳动合法法》的认识误区。

  首先,无限期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并非“终身制”,如果员工违纪、刑事犯罪等,同样可以开除。

  其次,员工面对工资待遇等问题,往往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一种偏激的形式来解决。理论上讲跳楼是自杀行为,但企业如果存在过错,存在引诱因素,用人单位则要承担相当的责任,但主要责任还是死者本人。如家属有相应证据,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最后根据案件情节来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出现这样的事情,也应反省,在道德之外,是否也应该给家属一个好的补偿方案,至少让员工子女得到很好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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