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赖账不还怎么处理?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3期  [字号:  ]  

  案例:原告贺某经营一家建材店。2011年5月12日,他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地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贺某向置业公司供应地砖、三角阀等共计价值12 万余元的货品,货到付款,运费由贺某负担,合同自2011 年5 月12 日至货款付清后自动解除。合同签订后,贺某于同年5月14日依约向置业公司供应共计价值12 万余元的地砖等建材,并向置业公司让利1000 余元,双方按12 万余元结算货款,置业公司收货后支付原告货款3 万元。8 月6 日,贺某又向置业公司补送了价值6900 元的地砖,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向贺某出具了入库单。至此,置业公司尚欠贺某货款10 万余元。由于多次催要未果,贺某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贺某与置业公司之间存在产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出卖人的贺某,可以向法院提供置业公司签字或盖章的送货单、出库单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货物在质量、数量上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已经买受人置业公司验收合格,则贺某完成了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买受人应承担相应货物的付款义务。买受人置业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同时提醒广大出卖人,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买受人签收的凭证原件,以作为将来主张权利的依据。在诉讼中,贺某可以在提供担保财产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查封置业公司的财产,以保证将来胜诉后判决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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