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商标侵权案警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3期  [字号:  ]  

  案例: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商标之战已持续近两年,双方都坚称持有iPad 商标。苹果指责唯冠不履约——我已经买了商标你不转让,唯冠则表示双方买卖根本没谈成。

  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子公司。其中,深圳唯冠2001 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而苹果通过其中介——英国IP 公司在2009 年底与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 万英镑的价格签署了包括“iPad”在内的全球商标转让协议。

  在苹果看来,既然已经购买了唯冠的全球商标,自然包括中国大陆;然而,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谁也无权处置别人的商标。

  2010 年4 月,深圳唯冠和苹果公司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但并未达成一致。此后,苹果公司率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公司执行商标转让协议。2011 年底,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苹果起诉。

  苹果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但部分业内人士分析,由于最早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中存在漏洞,无法证明协议与深圳唯冠公司的关联,其翻案的可能性不大。

  一审判决后,本来是被告的深圳唯冠变为主动。除了唯冠在法律层面继续与苹果诉讼之外,20 多个地区工商部门的介入查处也让苹果处境艰难。

  深圳唯冠公司的代理律师谢湘辉透露,“由于苹果近两年涉嫌非法使用iPad 商标并获取巨大利益”,现在的赔偿数额“可能非常巨大”。

  一些业内人士分析,如果二审苹果继续败诉,可能面临的结果:一是与唯冠和解,但预计和解金额不菲;二是更换商标,但很可能面临唯冠后续的诉讼,要求其赔偿过去两年的侵权损失。理论上,苹果的iPad 产品甚至有退出大陆市场的可能。

  律师解读:虽然诉讼未结束,但此事很可能成为国内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里程碑事件”。这一案例最大的警示在于,商标转让中的交易方,一定要弄清楚商标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一个商标能否在某个国家获得保护取决于该商标是否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在中国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即只有在先获得商标局颁发的注册证书时才对商标享有专用权,而美国等国家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即对商标在先使用且符合一定条件时才可对商标享有专用权。市场主体要使其商标权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第一种方式,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注册;第二种方式,利用国际条约进行注册, 主要包括马德里、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4 大体系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 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该规定,商标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还应当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由商标局予以核准公告,否则受让人即购买方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事实上,这场纠纷也给国内不少中小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课。很多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当回事,认为商标就是公司的一个简单标志,但这一事件中iPad 商标就关联了巨大利益,这也会对促进企业主动维护商标、产品等知识产权带来积极影响。

  唯冠和苹果的商标之战说明,无论是小公司还是世界市值第一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面前,都没有法律豁免权。这一事件,警醒企业对知识产权需永存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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