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前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问题


食品安全入刑:企业须慎行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2年第1期  [字号:  ]  

作者:孟融

  近年来,“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的接连发生,一次又一次触动着百姓敏感的神经。在今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原《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了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重典治乱”,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加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前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状况,使不法行为人为此而付出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真正起到了加强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犯罪的作用。

  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对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做了明确要求,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执法者做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中增加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对“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明确规定,不仅给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施加了工作上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能够通过对这种执法压力和风险成本的增加,传导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有利于从源头和过程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规范生产和流通。

  落实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它的链条长、环节多,涉及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诸多方面。食品最终是由食品企业生产出来的,因此,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对安全责任的履行程度是食品安全系统工程中最关键、最核心的一环。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的生产和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企业应当尽到的社会责任。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企业家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企业主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其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第三,不使用非食用原辅材料,不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四,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履行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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