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有效吗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2期  [字号:  ]  

编辑同志:
  消费者朱某在廖某经营的服装店里购买了一套标着某名牌的西服。当时,朱某担心这会是假冒的产品,但店主廖某信誓旦旦地说绝对正宗产品,并承诺如有假愿意赔偿购衣款的3 倍,这消除了朱某的疑虑。可朱某一位对服装内行的朋友见了他穿的这套西服后,认定是假冒产品,在事实面前,廖某也承认自己有欺诈行为。为此,朱某要求廖某兑现赔偿的承诺,但廖某却说他们之间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标准,是无效的,他只能依法给付双倍的赔偿。请问,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有效吗?
曾立斌

曾立斌读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但是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会自行约定高于或低于“双倍赔偿”的标准,这种自行约定的标准是否有效并必须履行呢?
  对此,我国《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由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可以自行约定赔偿标准,但赔偿标准是否有效并必须履行应从是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而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者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那么,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高于“双倍赔偿”时,按约定履行,如果低于“双倍赔偿”时,约定无效,应按“双倍赔偿”的标准履行。
  所以,经营者廖某应当履行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给予消费者朱某所付购衣款3 倍的赔偿。
凌传昌 吴世灿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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