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元保险金应该归谁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2期  [字号:  ]  

作者:■江水 亦然
  被保险人的“对签”玩笑引出保险金受益权归属纠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家属围绕12万元的保险金展开了一场争夺大战
  现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并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小经营风险。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简称镇江人保公司),为手下6 名员工每人投保2 份人身保险,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200元。次日,镇江人保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 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 万元;保险合同同时明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 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把6 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以示同意。可是,谁也没有注意,驾驶员在签字时,因开玩笑,王某和另一被保险人互相签了对方的姓名。
  2005年5 月6 日凌晨,孙老板公司的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驾驶员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家属与孙老板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孙老板赔偿王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元。
  此后,孙老板全额给付了29万元的赔偿款。
  孙老板履行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公司理赔。不料,6 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镇江人保公司,对镇江人保公司存档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镇江人保公司随即向市公安局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王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系驾驶员孙某所写。
  王某家属在得知该情况后,以孙老板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而无效为由,提出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因不能确定王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镇江人保公司一直未予以理赔。
  2005年8 月23日孙老板来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镇江人保公司推上了被告席。9 月1 日,王某家属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王某在内所有驾驶员都是同意的,并签名认可。虽然事后发现王某是与他人对签,但不能否认当时王某是同意的。孙老板当庭提供了保险业务员及5 名驾驶员的证人证言。驾驶员孙某反映,他在接到孙老板的电话后与王某一起去的保险公司,孙老板及保险员向他们介绍了情况,签名时他顺手签上了王某的姓名,王某表示“你签了我的,我也签你的”。
  对于孙老板提供的证人证言,王某家属则认为,证人与孙老板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王某同意受益人的指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板举证的清单、孙老板的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和书面陈述,一致证明被保险人王某、孙某等6 人均分别在清单上签了字;证人孙某的证言进一步陈述了其在被保险人签名栏王某签名处书写了“王某”,王某同样在被保险人签名栏孙某签名处书写了“孙某”;且物证鉴定书证明了被保险人签名栏王某签名处的“王某”2 字正是孙某书写。
  故综合上述一系列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可推断出在本案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原告孙老板作为投保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得到了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其指定有效。
  原告孙老板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镇江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第三人认为指定原告孙老板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缺乏事实依据,其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镇江人保公司给付孙老板保险金12万元;驳回第三人主张上述保险金的请求。
  针对本案,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史聚兴指出,老板为员工保险,本没有法定保险利益,老板要成为受益人,必须要按照《保险法》五十六条规定,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认可。本案中,老板为受益人,被保险人相关的书面认可材料却不明确,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在把关上也存在问题,这是导致纠纷的关键。
  这个案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都有警示作用。
  在行文过程中,笔者曾走访了几家运输公司,公司老板告知笔者,他们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了与孙老板同样的险种,受益人同为老板,投保交费清单上所有签字全是自己一人所签。孙老板的遭遇令他们震惊:“如果真是这样,我们的合同不都是无效合同吗?”
  确实,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这样的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人人都有孙老板这样的运气,许多人正是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失去了自己的应有的权益。
  因此,个体私企老板在为员工投保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效力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详细说明,以免因对相关规定不了解、不理解或理解歧义而发生理赔不能的遗憾。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