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最高可罚500万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1年第3期  [字号:  ]   [关键字:  价格 违法]

作者:胡江宁
  2010年12月10日,国务院对外公布的新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新《处罚规定》)针对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决定做出相应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处罚上限提高
  《处罚规定》第五条做出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新《处罚规定》增加的第十九条还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提高处罚上限,就是为了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恶意囤积”概念细化
  新《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原规定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在执法中难以认定的问题,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经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新《处罚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此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都是新规处罚的范围。

为价格违法提供条件将被罚
  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如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新《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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