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质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1年第1期  [字号:  ]   [关键字:  太子奶 破产]

作者:胡江宁
  据株洲警方消息,2008年2月,湖南太子奶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途纯等人,为解决资金困难局面,经周密策划,决定以“货款准备金”方式对全国经销商和内部职工吸收资金。据办案人员统计,至2008年9月,李途纯采取货款准备金方式,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6人、478人次,非法吸收的资金多达7900多万元,大部分没有归还。
  株洲警方认为,李途纯等人在明知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无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货款准备金”和“代经销商缴纳货款准备金”的方式,由内部职工、经销商扩展到社会公众,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属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湖南太子奶集团的新、老经销商以及通过内部职工、经销商发展的社会公众,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符合社会不特定对象的法律特征。李途纯等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下达集资任务,设定奖惩措施,号召公司员工和经销商“想方设法”完成任务。参与货款准备金的对象已涉及多数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表面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真相。
  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司法界争议较大的罪名,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负责李途纯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王清辉表示:司法机关存在滥用刑事司法权之嫌,应立即释放李途纯,对该案予以撤销,立即恢复李途纯及太子奶所享有的正当民事权利,并保证不予非法干涉。针对被株洲警方作为李途纯刑事案件关键证据的太子奶在2008年发的湘太集[2008]2号《货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和[2008]3号《关于<货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王清辉表示:这两个文件是太子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三聚氰胺事件冲击而开展的自救行为,并不违法。
  国内知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和陈兴良受李途纯家人委托对李途纯涉嫌的刑事案件案于2010年9月7日出具了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这份意见书认为,为了缓解公司资金短缺,太子奶集团先后以下属公司或者李途纯个人的名义借款均用于太子奶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民事纠纷的性质加以解决,不能混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湖南太子奶集团和李途纯个人为了太子奶集团的生产经营,向太子奶集团的经销商和有关员工收取准备金,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的行为,属于单位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特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偿还或者归还,也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悉,北京密云法院就北京太子奶曾向内部员工、经销商等收取数万元的货款准备金的行为认定为民事纠纷,即民间借贷纠纷,而未将相关借贷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调解结案。北京太子奶返还货款准备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高利息。
  我刊记者尝试联系李途纯案件的警方办案人员,对方未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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