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有财产应该落在实处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1年第1期  [字号:  ]  

作者:温桂胜
  当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在2004年的“两会”上就保护私产入宪乐观地表示:“民法、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宪法的庇护下将更完整、更全面、更彻底”的时候,已经有法律专家对此表达了担忧。6年过去了,这些专家的担忧不幸变成了现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让我们先看看宪法是如何规定的:2004年通过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句话能够写进宪法,从历史发展来看绝对是一个空前突破。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又留下了漏洞。可以说,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修正案还需要在相关法律中进行细化,以方便操作。
  首先,在保护私产的同时,《宪法第四修正案》保留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这里的“神圣不可侵犯”与“不受侵犯”有着天壤之别,它为一些人打着保护公有财产的旗号,侵犯私有财产权留下了借口。
  其次,《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简单描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没有对私有财产权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容易导致一些人片面地理解宪法规定,主要偏重于对公民生活资料财产权的保障,而轻视了对公民生产资料财产权的保障。这就导致了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侵占别人的投资、股权等同样重要的私有财产。
  本期封面故事所报道的太子奶的案例很值得我们深思。株洲市有关方面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太子奶,投入了1.3亿元的国有资本,而为了保护这部分“公有财产”,他们或明或暗地剥夺了其他股东的经营权和所有权,这种做法是很令人费解的。
  费解之一,明明太子奶已经走到了无药可救的边缘,有关方面为什么还要投入那么多的国有资本进去,最终导致公有财产的损失?
  费解之二,明明知道公权力不应该介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为什么有关方面还执意成立一家专门的奶业公司,对太子奶实施租赁经营?
  如果李途纯真的触犯了法律,接受法律的惩罚本无可厚非。但是,太子奶的破产一波三折,跟株洲市有关方面介入公司经营和运作有很大关系。作为专注于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成长的一家媒体,我们真的不希望看到类似的事件再次重演了。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