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融资渠道开闸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2期  [字号:  ]   [关键字:  私企融资]

作者:■杨育谋

红筹之路重开

  2005年11月1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实施《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称“75号文”),使停顿了半年之久的私营企业海外上市重现曙光。该文件的发布,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对“红筹模式上市”已经由严格限制变为了支持。
  所谓“红筹上市”,就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再以境外壳公司的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目的的过程。对国内众多的私营企业而言,红筹上市一直是他们进行海外融资的最快捷通道。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仅在2003、2004两年中,进行海外上市的私营企业就占据了海外上市企业总量的79% ,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了红筹模式,蒙牛、盛大等著名企业都在此列。
  但是,到了2005年1 月和4 月,红筹上市之路却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两个文件戛然而止。这两个文件有针对性地对资本外逃通道加强了监管力度,同时也“一刀切”地堵住了国内企业的红筹上市之路。“75号文”的正式颁布实施,让绝望中的私营企业又看到了希望。


私企融资券喜获通行

  2005年11月10日,横店集团和万向钱潮两家浙江企业分别得到了人民银行的批准,允许发行规模为10亿和6 亿元的1 年期短期融资券。
  这是企业债市2005年5 月再度重启以来,私营企业首次获批使用这一融资工具。
  不仅如此,有消息传出,央行正在酝酿允许企业发行长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宽松,无担保要求,在额度有效期内经过申请备案即可实现滚动发行,发行手续简便,准入门槛低。对于融资一贯困难的私营企业来说,不啻是福音。
  当然,短期债权并不能立刻解决所有企业的融资困难。私营企业要想获得短期融资券的机会,还须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并保持合理的贷款水平。


创投新规出台

  近日,温州旺元担保有限公司法人罗本金正忙着去工商部门变更注册事项,把公司改为温州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这一变,意味着以前专门向急需用钱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罗本金,今后将重点投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罗本金的资金主要是由生意场上的朋友提供的。一段时间以来,很多朋友都把闲钱放在他这儿“利滚利”。尽管生意红火,但一旦投资遭遇风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个人私募资金并不合法的今天,也就很难去投资各种类型的中小型私营企业。2005年11月14日,国家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的法律保护。
  该《办法》首次明确了创业投资的定义,即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创业投资公司的门槛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使其有别于地下钱庄,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企业法人。
  该《办法》赋予了私人募资基金以合法的渠道,使很多创投企业有了补血的新途径。对众多的私营企业家们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动产抵押担保贷款引入

  2005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该报告为保护信贷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提出了解决的途径。
  央行报告中提出发展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式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为如果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能够纳入抵押担保范围,那么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将大大得到疏通,而这一药方既符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担保实践的经验。
  央行在报告中建议将动产担保单独立法,利用《物权法》即将出台的契机,打破对动产抵押的限制。同时建议尽快改进并完善中国的抵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便捷、低价、高效的公示性动产抵押权登记系统,透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关系,明确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保护交易的安全。这将使信贷人的权利得到切实保证,使动产抵押物范围的扩大在信贷实践中得以实现。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没有一劳永逸的办法。但如果将动产引入担保抵押实践,扩大抵押担保的范围,无疑会大大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并为最终解决这一难题创造条件。

编辑 杨生恒(shy@gcmag.cn)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