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的罪与罚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0年第10期  [字号:  ]   [关键字:  阴阳合同]

作者:胡江宁
  2010年9月1日,我国首部打击“阴阳合同”的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在深圳特区正式实施。据悉,二手房交易市场一向是“阴阳合同”泛滥的重灾区,房产买卖双方通过签订两份形式上无异但内容上有很大差别的房屋买卖合同,用含有虚假内容的“阳合同”掩人耳目,实际履行的是表示双方真实意思的“阴合同”,从而实现避税等目的。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深圳特区政府尝试通过立法来打击撮合“阴阳合同”的中介,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虽然打击面有限,但对铲除“阴阳合同”的生存土壤,规范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阴阳合同”给有些人很大的诱惑,但其真如他们想象的那么“美”吗?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一些法律界人士,请他们帮助做出解读。

一问:“阴阳合同”真能帮人避税获利?
  一位田姓律师告诉记者:撮合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是房地产中介吸引客户和增加业绩的惯用伎俩。“阳合同”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时使用,一般用房屋的原始价格(往往较低)作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份“阴合同”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内容,由双方私下实际履行。虽然在具体操作中能作为避税手段实现不当利益,但买卖双方都有风险,一旦引起纠纷,受害的还是买卖双方,中介往往能置身事外。
  据田律师介绍,设计房屋产权登记备案制度的依据之一就是公示公信原则。买方依据“阳合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备案的房屋买卖价格被认为真实有效,在以后再次出售产权时,该价格和新交易价格的差额就是课税依据。随着我国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前期规避的买卖双方的纳税额会转嫁到买方身上。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条款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当合同内容损害第三方利益时,合同就不只是合同当事人的私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阴阳合同”出于逃税的目的,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显然有被判定为无效的可能。如签订“阴阳合同”涉及虚假价格,即使合同的其他部分依法有效,但相关的价格条款在出现民事纠纷时,很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通过“阴阳合同”申请银行贷款,实际上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即银行的利益。如果“阳合同”的相关报价高于“阴合同”的实际履约价格,有可能帮助买方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虚报部分的贷款在抵押物有瑕疵时有可能会危及银行贷款的安全。如果“阳合同”的相关报价低于“阴合同”的报价,即在政府备案的价格较低,买家在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时,银行将根据备案价格和评估价格来综合评定发放贷款额,通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将以低于实际价格的标准发放。最终买家用避税的“眼前利益”换来自己后期的还款压力。所以,“阴阳合同”不能给买家带来保障。
  “阴阳合同”中买、卖双方存在的逃避国家税款的行为。随着我国征税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旦税务部门追查,买卖双方会面临补缴税款、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时,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阴阳合同”签订双方真能诚实守约?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领域的一项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称帝王条款)是当事人从事合同行为的灵魂。“阴阳合同”中涉及的房价与实际交易价格出现很大偏差,一方面会刺激买卖双方对既得利益的追逐,另一方面也在考验双方的诚信底线。
  从事《合同法》研究的学者韩女士告诉记者,签订“阴阳合同”的道德风险很大。“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钻了虚假纳税申报的空子,违法者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满足私利。既然为了私利能违背国法,在私权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又靠什么来监督合同各方履行?
  在北京某法院参与过合同纠纷庭审工作的书记员郝女士告诉记者:签订“阴阳合同”后,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并不鲜见。在房屋价格下降时,买方有可能起诉卖方,通过主张“阴阳合同”涉及避税而无效等诉讼请求来试图解除交易,规避价跌风险。而在房屋价格上涨时,卖方也会主张“阴阳合同”无效要求撤销交易,以图高价另卖。如果排除房价波动因素,买方违背诚信原则,坚持以低报的合同价作为房屋交易价支付,而卖房人又不能提供真实的交易价格,卖房人将可能面临巨额的房款损失。在房价大幅上涨时,卖房人也有可能毁约,出尔反尔,提出新的报价,让卖方承担更多的税费,从而“找平”自己的预期损失。一旦诉诸法律,无论双方谁打赢了官司,无疑会支付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
  一位从新加坡归国的学者告诉记者,在国内从事商业活动的诚信成本相对比国外要高很多。即使白纸黑字写明白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让双方遵照执行都会有难度,说明某些国人的守约意识还有待提高。据中国法学会2010年6月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显示,2009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797160件,标的额9205.75亿元,其中,合同纠纷案件竟占54.41%.该学者表示,这么多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主法治化的社会是不敢想象的。法律本来尊重神圣的私权,但滥用私权的行为是把法律的尊严晾在一边。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去签约和履约,合同纠纷就不至于如此之多,更不会出现“阴阳合同”这样的怪胎。

三问:“阴阳合同”真的没人管?
  记者在与一位法官探讨“阴阳合同”问题时,该法官表示:一旦“阴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通常会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角度来判定合同的效力,毕竟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核心要素。在诉辩双方举证后,法官会在双方质证的基础上判断合同和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认定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大致相符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贴有印花税票用于向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的合同通常是“阳合同”,且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与发票一致,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在纠纷双方并无房产交易以外的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时,该价格显然不可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此就能判断是否属于规避交易税费的违法行为,“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因为牵扯违法事宜会被认定无效。“阴阳合同”的任意一方举证不力,都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职责下,不会坐视“阴阳合同”的违法条款发挥作用,更不会坐视签订“阴阳合同”者从中受益。所以,“阴阳合同”的肆无忌惮迟早会被法律制止。
  “阴阳合同”不止游荡在房产交易领域,在股权转让、商标权转让甚至职业联赛中的球员劳动合同都能见到其身影。以商标权转让为例,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跨国公司达能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就出现过“阴阳合同”。在1996年双方成立合资公司时,娃哈哈集团为了一时利益,把“娃哈哈”商标仅仅作价1亿元(当年北京无形资产评估中心对“娃哈哈”的评估价值为22亿元)“贱卖”给了达能主导下的合资企业。在国家商标局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娃哈哈集团又自作聪明地与达能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用其中的“阳合同”向国家商标局备案,绕开监管和保护,最后差点断送“娃哈哈”这个民族品牌的前途。在职业联赛中,相关利益方为了对付相关监管部门诸如“限薪令”等政策,也没少用“阴阳合同”来兴风作浪。从CBA到中超,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欠薪纠纷大多带出“阴阳合同”的丑闻。中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时受到“阴阳合同”的袭扰。
  有分析人士认为,但凡“见光死”的交易,都是“阴阳合同”的生存土壤,“阴阳合同”的问题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仅仅坐视合同纠纷发生,当事人登门起诉,才去处理“阴阳合同”带来的消极影响,会纵容违法者。对于“阴阳合同”纠纷案件,不能只是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有关部门应该在打击“阴阳合同”违法行为的工作中积极主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涉税立法和监管立法,即使全国范围的立法不成熟,也应该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打击“阴阳合同”,培养国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意识,从而为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走向光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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