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农产品产业链上的利益追逐主体增多,加上自然灾害、动植物病虫害等诸多因素影响,就会干扰人们对农产品价格变化的判断


农产品价格机制初探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0年第9期  [字号:  ]   [关键字:  农产品涨价]

作者:胡江宁
大蒜、绿豆等小宗农产品目前适用市场调节价机制


  2010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等六项涉农政策措施。这是继8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支持晚稻及秋粮生产的政策”措施后,中央政府又一次出台农业政策,以期通过建立“蔬菜储备”和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等制度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
  中国商务部8月17日公布其7月份对国内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重点监测的数据显示,国内57种生活必需品价格同比上涨7%.其中18种蔬菜和鸡蛋的平均批发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9.7%和9.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部分商品价格的上涨,特别是部分蔬菜价格的上涨,主要是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在高温多雨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到生产和储运时,加剧了部分蔬菜的价格波动。
  有分析人士认为,食品作为CPI(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比重最大的部分,其价格波动对消费者和当局都是既普通又敏感的话题。中央政府对农产品价格上涨给国家经济安全和百姓民生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会持续出台相关政策应对,效果如何不能在短期内做出判断。但“中秋”和“国庆”两节将至,即使市场供应充足,还是会出现部分食品的“价格恢复性上涨”。
  据悉,我国是在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形成机制。我国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中国大陆境内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在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继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国内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市场参与者,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自主制定价格,形成市场调节价。但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的最高利润率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据悉,绿豆、大蒜、生姜为代表的小宗农产品目前适用的就是市场调节价机制。
  据《价格法》规定,县(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形成政府定价,其适用于供需比率大,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资源稀缺或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如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基本能源、铁矿石及黑色和有色金属、主要化工原料等。对于重要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棉花等,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如铁路、航空、邮电、自来水费等,也适用政府定价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而形成政府指导价。以最高限价为例,国家通过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只允许企业向下浮动,如对猪肉、鸡蛋等规定最高限价。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据《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定必须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目前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如粮食价格,主要是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成本调查的结论,通过制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为基础,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我国农产品主要通过农产品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流动,而流通渠道不同,会影响价格形成。
  农产品集贸市场以当地农户和城镇居民小笔农产品的现货交易为主。农产品价格会随着地区、季节和时点不同而发生变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批量交易的场所吸引、汇集各地的农产品,并通过稳定的交易平台再把大量农产品分流到各地,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的均值是农产品市场的基础价格,其往往对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企业、农户确定生产经营决策的提供重要依据。农产品期货市场则是为代表将来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将要交割的某一特定农产品的农产品期货合约以公开竞价方式完成流转而提供的交易场所和平台。因为其农产品信息集中、市场透明、价格相对真实地反映农产品供求,并且有严格的法律和交易规则做保障,从而形成较公正的农产品市场价格,其导向作用,能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农产品现货交易、企业和农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重要参考。
  通常其况下,供求关系影响价格,价格呈现出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情况。这种波动处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经济发展有利,但受市场内外不稳定因素影响,出现价格的异常波动时,需要政府的及时干预,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农产品更是如此。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当农产品价格出现波动时,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市场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商品,如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的调控而设置。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利用经济手段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从而平抑市场价格。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来源有:一是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二是向社会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农产品价格主要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由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但真正应该由农产品价值决定。如果农产品产业链上的利益追逐主体增多,加上自然灾害、动植物病虫害等诸多因素影响,就会干扰人们对农产品价格变化的判断。像大蒜这样的小宗农产品供求弹性小,一旦供给或需求出现变化,就会反映在价格上,使得农产品价格呈现出起伏不定的特征。有分析人士指出,政府不应该放手让市场无序的对大蒜这种小宗农产品的价格进行调节,可以通过引入政府指导价来平衡市场定价带来的市场波动。在发生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时,应该对其发生原因和影响后果等,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干预的手段可以是储备吞吐、通过媒体提醒预警、舒畅流通渠道等,使农产品价格在围绕农产品价值波动时始终处在合理的范围内。
  据悉,2010年7月13日至8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公众对其制定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该《规定》旨在完善中国大陆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并寻求在特定时期价格监管工作能有法可依,从而配合《价格法》框架下的常态化监管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将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制止和严厉惩处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和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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