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公司资产如何分割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0年第4期  [字号:  ]  

作者:刘奕敏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现实生活中,许多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都是纯粹的家族企业,家庭成员间产权如何分配没有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分配产权时,往往产生纠纷。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时财产分割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存在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里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以下不同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 独资企业
  2005年,相恋4年的大学同窗常强和高欣结婚,婚后两人在广州购买了房屋,并以高欣的名义,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投资成立了一间公司。常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高欣一边在夫妻共同的公司上班,一边在网上开了一家淘宝店,销售服装和自家公司生产的产品。
  2008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经法院判决,公司由常强继续经营,常强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给予高欣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偿。

专家解读——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同常强和高欣,夫妻二人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一旦婚姻破裂,企业资产应如何分割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二 合伙企业
  三年前,李威以个人名义用夫妻财产投资和四人合伙经营企业,在合伙企业中李威占20%的份额,三年之间企业均处于盈利状态。但是李威长期对妻子陈静隐瞒经济收入,除了支付每月的家庭支出外,不向陈静提及任何财产情况。在发现李威有婚外情之后,陈静提出离婚,要求对所有的夫妻财产包括李威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一人一半,遭到李威的强烈反对,两人为此打起了离婚官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静没有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分割份额意味着她要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合伙人之间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陈静的要求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对合伙份额不宜按一般夫妻财产处理,而是按处分合伙财产份额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另行起诉。如果合伙人一致同意陈静加入,她就可以获得合伙企业10%的份额,与其他合伙人共享盈利和分担风险;如果合伙人不同意陈加入,陈只能要求李威支付合伙企业20%份额的现值和可期待利益的一半作为财产分割,对合伙企业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义务。

专家解读——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案例三 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在与妻子于然商量过后,李桐把400万元共同财产以其个人名义与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桐名下有40%的公司股权。公司成立后,李桐一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于然未介入。2009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因公司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因为其他股东不同意于然加入公司。
  律师认为,由于其他股东不同意于然加入公司,即使李桐同意转让,也只能由公司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于然只能从丈夫那里得到相当于一半股权的经济补偿。

专家解读——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案例四 夫妻公司
  张力和许勇大学毕业后结婚并留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婚后,张力不想在家闲着,就和丈夫商量,打算注册一家公司搞经营。在公司的章程中,记载了夫妻双方的出资情况:丈夫许勇100万元,妻子张力50万元。但在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双方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以及各自的出资属于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此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和公司经营方面的问题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许勇以和张力的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诉讼中,双方对公司的股份分配问题争执不下,有两种分配意见:第一种,按照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许勇享有2/3,张力享有1/3;第二种,按照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登记时,张力、许勇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也没有提交出资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因此,不能认定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既然不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006年《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这一点就不适用于财产分割。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股份和许勇、张力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

解读——对夫妻公司中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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