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传销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9年第9期  [字号:  ]   [关键字:  传销]

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上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入传销的“泥潭”。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每个传销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经历: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通过“洗脑”,被致富神话打动,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陷入传销泥潭后为赚钱再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如此恶性循环。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传销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受传销组织精神控制而变得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传销是否违法?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


参加传销能否发财?

  答: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例如: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一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是125人,第十层则是195万余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必然崩盘,组织者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例子还是在传销组织讲“诚信”,保证按照承诺发放“奖金”的“理想”情况下。而实际上传销组织就是违法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其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交钱后根本没见过产品,也没拿到过“奖金”、“报酬”,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有的为了防止参加者向执法机关举报,泄漏组织“秘密”,就会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从另一方面看,绝大多数参加者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骗来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者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境遇十分凄惨。那些所谓的发大财、月入数万甚至数百万的“高级经理”、“钻石”、“A级”、“B级”也只不过是传销组织安排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人幌子,有的人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传销手段和方式不断演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传销名目繁多,欺骗性更强;传销案件呈高发态势,与其他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利用互联网传销的情况日趋严重;通过代理方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跨地区传销违法犯罪越来越明显,违法主体向各阶层扩展,农民工、大学生等群体受骗参与传销的情况凸出;传销引发的社会性问题时有发生,危害更为严重。


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传销组织者抓住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众参与传销。
  (2)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开发北部湾”、“西部大开发”等旗号,谎称得到国家、地方政府“暗中支持”,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3)为欺骗群众,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4)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


传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具体包括:(1)“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交纳298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该化妆品实际成本只有几十元钱),然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200元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此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传销使用的商品,质次价高,只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作为道具而已。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只要交纳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3)“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什么是网上传销?

  答:网上传销是指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发展人员、组成网络、计算报酬和资金结算等一系列违法活动。如:“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基金”等。传销组织通过建立网站,利用互联网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目前传销人员还通过垃圾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大肆发送传销信息),诱骗他人通过“网上银行”或邮政汇款将钱款直接汇入传销组织者的账号,购买网页空间或者所谓的“产品”、致富信息,取得加入资格。他们声称只要按照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就越多,“月入上万”,“动动手指就赚大钱”、“坐在家里赚钱”,很快就可以成为“富翁”。他们编造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教,并信誓旦旦地列出所谓的赚钱公式,号称“真的不骗你”。使参加的人上当受骗,血本无归,而传销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则趁机敛取钱财。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不少人即使上当受骗也找不到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要相信网上发布的各种传销信息,不要参与网上传销,也不要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就属于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网上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哪些?

  答:网上传销的组织者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如: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推销所谓的“网页空间”或“远程教育资源”、“奖金”分配制度、参加者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方式等,骗取他人加入,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线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同时获得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凭此登陆网站,并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并可以依据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传销人员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个人账户甚至“地下钱庄”来收取入门费等费用,发放“回报”。与传统的传销形式不同的是,网上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进行加入,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个人账户甚至“地下钱庄”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金链”。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


从事网上传销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网上传销也属于传销行为,是传销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承担从事传销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上传销,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传销人员的不同情况,按照组织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的相应罚则依法进行处理。对传销网站,由执法机关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答:《禁止传销条例》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并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的职责。依照《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并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传销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从事传销除了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偷税罪等。如果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就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偷税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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